
【法】 loss of nationality
citizenship; nationality
【法】 citizenhood; national domicile
be bankrupt in; bereave; bereavement; comedown; forfeit; forfeiture; lose
【医】 deprivation
国籍的丧失(Loss of Nationality)指个人因法定事由或自愿行为终止与原属国家的法律隶属关系,具体分为自愿放弃和非自愿剥夺两种形式。根据中国《国籍法》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若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美国《移民与国籍法》第1481条则规定,公民通过正式声明或归化他国国籍可触发国籍终止程序。
国际法层面,《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第五条明确禁止缔约国以种族、宗教等理由剥夺个人国籍,并规定国籍撤销必须遵循法定程序。非自愿丧失国籍的典型案例包括:因欺诈获得国籍被撤销(如加拿大《公民法》第10条)、战时为敌国效力(英国《1981年国籍法》第40条)等。
(注:本文引用的法律条文来源为各国政府官网公布的现行法律文本,国际公约来源为联合国条约数据库。)
国籍的丧失是指个人因特定原因失去其原有国籍的法律状态,具体可分为以下两类:
指基于个人意愿主动放弃国籍,通常包括两种形式:
指因法定事由或事实导致国籍被剥夺,常见情形包括:
建议处理国籍问题时,需结合具体国家法律并咨询专业法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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