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normative decrees
norm; standard
【计】 convertion; specification
【医】 Cannon; canon
【经】 norm
decree; edict; prescript; statute
【医】 act
【经】 act; edict; ordinance; statue
"规范性法令"在汉英法律语境中指由政府或立法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其英文对应表述为"normative statutes"或"regulatory enactments"。这类法令通过确立行为准则和权利义务关系实现社会治理,主要包含三大核心特征:
普遍适用性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解释[注1],规范性法令区别于个别性指令,适用于不特定多数主体。例如《民法典》第10条确立的民事习惯适用规则,通过一般性条款指导司法实践[注2]。
效力层级性
参照国务院立法技术规范[注3],我国规范性法令体系呈金字塔结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这种位阶制度确保法律体系的内部协调,下级规范不得抵触上位法。
形式要式性
根据司法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注4],规范性法令须经法定程序公布,包含标题、正文、施行日期等要件。英文法律文件中的"enacting formula"(如"BE IT ENACTED by...")与中文的"令"字发布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比较法视野下,美国法律协会《法律重述》将此类规范界定为"prescriptive legal instruments"[注5],强调其创设新权利义务的功能属性,与宣告性法律文件形成区别。这种跨法域的概念对应,为国际法律交流提供术语基准。
注:
“规范性法令”是一个法律术语,结合“规范性”和“法令”两个概念,其含义可从以下角度解释: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法令内容,可参考权威法律数据库或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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