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rbitral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arbitrament; arbitration; intercede; intercession; intermediation; mediation
referee; umpire
【经】 arbitrate; arbitration
在汉英法律词典中,“可仲裁的”(Arbitrable)指争议事项符合法定条件,能够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的属性。根据国际通行的法律原则,其核心判定标准包含以下四方面:
主体资格
争议双方需具备签订仲裁协议的法定能力。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仲裁协议需由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订立。
客体范围
争议内容须属于法律允许仲裁的商事纠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3条,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属于可仲裁范畴,而婚姻收养等人身关系争议、行政争议被明确排除。
公共政策限制
涉及国家强制性规范或公共利益的争议不具有可仲裁性。例如证券交易违规处罚、反垄断调查等,依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Mitsubishi Motors Corp. v. Soler Chrysler-Plymouth案中的判决要旨,这类争议通常保留给司法机关管辖。
可执行性要件
仲裁裁决需满足《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第5条规定的基本形式要求,包括有效仲裁协议、正当程序保障等,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不可执行。
“可仲裁的”指某一争议或纠纷是否具备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的法律资格。这一概念涉及争议类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仲裁适用范围,需结合以下要点理解:
可仲裁性(Arbitrability)是判断特定争议能否提交仲裁的关键标准。只有法律允许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才具有可仲裁性。例如,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等通常可仲裁,而涉及刑事犯罪、行政强制或某些家庭法事项(如婚姻关系)的争议一般不可仲裁。
不同国家对可仲裁性的规定存在差异。例如,某些国家允许反垄断争议仲裁,而另一些国家则禁止。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还需符合《纽约公约》等国际规则。
若争议被认定为“不可仲裁”,则仲裁协议无效,相关裁决可能被法院撤销或拒绝执行。因此,签订仲裁协议前需明确争议类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判断争议是否“可仲裁的”,需综合法律规定的争议范围、双方协议的自愿性及国家/地区的具体规则。建议在涉及重要权益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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