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dopted law; received law
继受法(Received Law) 指一个国家或地区通过主动移植或被动继承的方式,从外部法律体系(通常是历史上的殖民国家或文化母国)引入并本土化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核心特征在于法律规则的“非原生性”,强调法律传统的外来继受与本地适应过程。在汉英法律语境中,其对应英文术语为"Received Law" 或"Transplanted Law"。
法律移植性
继受法本质是法律移植的结果,例如香港的普通法体系继承自英国殖民时期的法律传统。这种移植既包括成文法的直接引入(如法典继受),也包括判例法原则的延续(如遵循先例制度)。
混合性与本土化
继受法并非完全照搬,而是在外来法律框架内融入本地习惯、社会规范或制定新法规(如香港回归后通过《基本法》衔接普通法与中国特色法制)。这种动态调适形成独特的混合法系特征。
历史性与持续性
常见于曾为殖民地的地区(如印度、新加坡继承英国法),或主动借鉴他国经验的法域(如日本明治维新对德国民法的继受)。其效力往往通过宪法或基本法确认延续性(如《香港基本法》第8条保留原有法律)。
"Received law refers to a body of law adopted by a country from an external legal system, often due to colonial history or voluntary legal reform, and subsequently integrated into local jurisprudence."
—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Thomson Reuters.
"法律继受的本质是法律文化的迁移与重构,其成功取决于移植规则与本土社会秩序的兼容性。"
— 艾伦·沃森,《法律移植:比较法的方法》,乔治亚大学出版社,1993年。
权威来源引注:
“继受法”是法律领域中的专业术语,其核心含义和特点可归纳如下:
继受法指通过借鉴、吸收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或立法经验,结合本国实际制定的法律体系。它与固有法(基于本土传统形成的法律)相对,共同构成现代国家法律的二元结构。
外来法律本土化
并非简单照搬国外法条,而是对域外法律进行适应性改造,例如日本明治时期对德国法律的吸收改造。
与固有法的融合性
现代法律体系通常是固有法与继受法的结合体,例如中国《民法典》既包含传统民事习惯,也借鉴了大陆法系立法技术。
物权法领域
如“继受取得”制度(通过买卖、赠与、继承等方式获得所有权),即体现继受法特征,我国《民法典》第229-231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国际法衔接
在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领域,继受法常用于实现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衔接。
|| 继受法 | 继受取得 | |---|---|---| |范畴 | 法律体系层面 | 物权变动方式 | |表现 | 立法方法论 | 具体的权利转移行为 | |例证 | 大陆法系国家引入英美信托制度 | 通过遗嘱继承房产所有权 |
注:部分搜索结果存在术语混淆现象(如将“继受法”与“继受取得”混用),需注意概念层级差异。如需完整立法例证,可参考《比较法总论》等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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