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dopted law; received law
繼受法(Received Law) 指一個國家或地區通過主動移植或被動繼承的方式,從外部法律體系(通常是曆史上的殖民國家或文化母國)引入并本土化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其核心特征在于法律規則的“非原生性”,強調法律傳統的外來繼受與本地適應過程。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其對應英文術語為"Received Law" 或"Transplanted Law"。
法律移植性
繼受法本質是法律移植的結果,例如香港的普通法體系繼承自英國殖民時期的法律傳統。這種移植既包括成文法的直接引入(如法典繼受),也包括判例法原則的延續(如遵循先例制度)。
混合性與本土化
繼受法并非完全照搬,而是在外來法律框架内融入本地習慣、社會規範或制定新法規(如香港回歸後通過《基本法》銜接普通法與中國特色法制)。這種動态調適形成獨特的混合法系特征。
曆史性與持續性
常見于曾為殖民地的地區(如印度、新加坡繼承英國法),或主動借鑒他國經驗的法域(如日本明治維新對德國民法的繼受)。其效力往往通過憲法或基本法确認延續性(如《香港基本法》第8條保留原有法律)。
"Received law refers to a body of law adopted by a country from an external legal system, often due to colonial history or voluntary legal reform, and subsequently integrated into local jurisprudence."
—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Thomson Reuters.
"法律繼受的本質是法律文化的遷移與重構,其成功取決于移植規則與本土社會秩序的兼容性。"
— 艾倫·沃森,《法律移植:比較法的方法》,喬治亞大學出版社,1993年。
權威來源引注:
“繼受法”是法律領域中的專業術語,其核心含義和特點可歸納如下:
繼受法指通過借鑒、吸收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制度或立法經驗,結合本國實際制定的法律體系。它與固有法(基于本土傳統形成的法律)相對,共同構成現代國家法律的二元結構。
外來法律本土化
并非簡單照搬國外法條,而是對域外法律進行適應性改造,例如日本明治時期對德國法律的吸收改造。
與固有法的融合性
現代法律體系通常是固有法與繼受法的結合體,例如中國《民法典》既包含傳統民事習慣,也借鑒了大陸法系立法技術。
物權法領域
如“繼受取得”制度(通過買賣、贈與、繼承等方式獲得所有權),即體現繼受法特征,我國《民法典》第229-231條對此有明确規定。
國際法銜接
在知識産權、國際貿易等領域,繼受法常用于實現國際條約與國内法的銜接。
|| 繼受法 | 繼受取得 | |---|---|---| |範疇 | 法律體系層面 | 物權變動方式 | |表現 | 立法方法論 | 具體的權利轉移行為 | |例證 | 大陸法系國家引入英美信托制度 | 通過遺囑繼承房産所有權 |
注:部分搜索結果存在術語混淆現象(如将“繼受法”與“繼受取得”混用),需注意概念層級差異。如需完整立法例證,可參考《比較法總論》等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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