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joint credit
related
creditor's rights
【經】 claim; creditor's rights; financial claim; obligation right
right in personam; right of creditor
連帶債權(Joint and Several Claims)是民法中的一種特殊債權形式,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權人基于同一債權債務關系,各自均有權請求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且債務人向任一債權人履行全部債務後,全體債權人的債權即歸于消滅的法律關系。其核心在于債權人之間的“連帶性”,即任一債權人均可獨立主張全部債權。
任一債權人無需其他債權人同意,即可要求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民法典》第518條)。例如,甲、乙對丙享有連帶債權100萬元時,甲可單獨要求丙支付100萬元。
債務人向任一債權人履行全部債務後,其他債權人的債權同步消滅(《民法典》第519條)。若丙向甲支付100萬元,乙的債權隨之消滅。
實際受償超過應享份額的債權人,需向其他債權人返還超額部分(《民法典》第521條)。如甲、乙約定各享50%債權,甲獲丙全額支付後,需向乙返還50萬元。
多名侵權人造成同一損害時,受害人可向任一侵權人主張全部賠償(《民法典》第1168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要求任一合夥人清償(《合夥企業法》第38條)。
保證人與主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時,債權人可直接要求保證人履行債務(《民法典》第688條)。
概念 | 關鍵區别 |
---|---|
按份債權 | 各債權人僅能主張自身份額,無連帶性。 |
不真正連帶債權 | 多個債權基于不同原因産生,債務人履行後其他債務不必然消滅。 |
(注:因法律條文無直接可鍊接的官方數據庫,來源标注名稱供查證;學術詞典建議通過權威出版社獲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連帶債權的核心要點如下:
連帶債權指兩個以上債權人中,任一債權人可單獨或共同請求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的法律關系。債務人向任一債權人履行全部債務後,全體債權人的債權即告消滅。
主體特征
必須存在兩個以上債權人,且每個債權人均有權單獨主張全部債權(如A、B同為連帶債權人,A可單獨要求債務人償還100%債務)。
獨立性
各債權相互獨立存在,不因部分債權人放棄權利而影響其他債權人主張權利。
同一給付标的
所有債權指向同一給付内容,例如均主張同一筆100萬元借款的返還。
須通過法律規定(如《民法典》第518條)或當事人特别約定成立。
關聯法條:
《民法典》第518條(連帶債權定義)
《民法典》第521條(内部份額處理規則)
建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的《民法典理解與適用》或法律數據庫獲取更完整的司法解釋和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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