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questiones perpetuae
constant; frequent; ordinary
found; if; set up; suppose; work out
【法】 criminal court; criminal tribunal
常设刑事法庭(Permanent Criminal Court)在国际法语境中通常指代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ICC),是依据1998年《罗马规约》建立的独立国际司法机构。该机构自2002年7月1日正式运作,主要职能包括审理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侵略罪等四类核心国际罪行。
其司法管辖权覆盖124个缔约国领土及国民,并可在联合国安理会提交情势时对非缔约国行使管辖。组织结构包含18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上诉庭和检察官办公室,所有程序均遵循《罗马规约》《ICC程序与证据规则》等法律框架。值得关注的是,该法院的补充性原则规定其仅在成员国司法系统无法或不愿行使管辖权时介入。
法律依据方面,2010年《坎帕拉修正案》明确了侵略罪的起诉条件,2016年《犯罪要件》修正案完善了战争罪的法律构成要件。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朱文奇在《国际刑事法院专题研究》中指出,该法院的常设属性区别于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等特设法庭,具有持续性的全球司法管辖特征。
关于“常设刑事法庭”的解释如下:
常设刑事法庭是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固定审判机构,专门负责审理刑事犯罪案件。其核心特点包括:
机构性质
属于法院的常设部门,与临时法庭相对,长期存在且职能固定。例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均设有刑事审判庭(简称“刑庭”),作为审理刑事案件的专门组织。
职能范围
主要审理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的案件,包括公诉案件(如谋杀、贩毒等)和部分自诉案件(如被害人有证据的轻微刑事案件)。根据我国法律,刑事犯罪共分为10大类、413种罪名,均由刑庭依法审判。
与民事法庭的区别
刑事法庭侧重犯罪行为引发的纠纷,需遵循刑事诉讼程序;民事法庭则处理民事权益争议。两者在案件类型、法官权限(如刑庭部分案件需审判委员会决定)等方面存在差异。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各级法院通过刑事审判庭行使刑事审判权,保障法律实施。
常设刑事法庭是法院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通过固定化、专业化的审判机制,维护刑事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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