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oreign immunity
foreigner; outlander
【法】 alien amy; aliens; foreign nationals; foreigner
【经】 immunity
外国人的豁免权(Diplomatic Immunity)在国际法中指特定外国官员基于职务享有的司法管辖免除权。该概念源自《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1(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63(Vienna Convention on Consular Relations),具体分为外交豁免与领事豁免两类。
法律定义与适用范围
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解释,外交豁免权包含刑事管辖绝对豁免与民事/行政管辖相对豁免。例如驻华大使享有完全刑事豁免,但涉及私人商业活动诉讼时豁免受限(公约第31条)。领事官员则仅对职务行为享有豁免(公约第43条)。
例外与限制
豁免权不适用于三种情形:(1)外交代表以个人身份进行的商业投资诉讼;(2)作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的民事纠纷;(3)主动在驻在国提起诉讼引发的反诉。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强调,豁免权不等同于犯罪许可,涉事人员所属国可自行撤销其豁免权。
权威来源
外交豁免权是国际法和国内法赋予特定外国人的特殊权利,旨在保障其履行外交职能的独立性和安全性。以下是详细解释:
外交豁免权指一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包括常驻或临时使节)享有的司法管辖豁免、诉讼豁免和执行豁免等特权。其法律依据包括:
包括以下人员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
若外交人员涉嫌违法,驻在国通常通过外交渠道(如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驱逐出境)处理,而非司法程序。
如需了解完整法律条款或具体案例,可参考《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及中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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