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oreign immunity
foreigner; outlander
【法】 alien amy; aliens; foreign nationals; foreigner
【經】 immunity
外國人的豁免權(Diplomatic Immunity)在國際法中指特定外國官員基于職務享有的司法管轄免除權。該概念源自《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1961(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和《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1963(Vienna Convention on Consular Relations),具體分為外交豁免與領事豁免兩類。
法律定義與適用範圍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解釋,外交豁免權包含刑事管轄絕對豁免與民事/行政管轄相對豁免。例如駐華大使享有完全刑事豁免,但涉及私人商業活動訴訟時豁免受限(公約第31條)。領事官員則僅對職務行為享有豁免(公約第43條)。
例外與限制
豁免權不適用于三種情形:(1)外交代表以個人身份進行的商業投資訴訟;(2)作為遺囑執行人或遺産管理人的民事糾紛;(3)主動在駐在國提起訴訟引發的反訴。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強調,豁免權不等同于犯罪許可,涉事人員所屬國可自行撤銷其豁免權。
權威來源
外交豁免權是國際法和國内法賦予特定外國人的特殊權利,旨在保障其履行外交職能的獨立性和安全性。以下是詳細解釋:
外交豁免權指一國派駐外國的外交代表(包括常駐或臨時使節)享有的司法管轄豁免、訴訟豁免和執行豁免等特權。其法律依據包括:
包括以下人員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
若外交人員涉嫌違法,駐在國通常通過外交渠道(如宣布為“不受歡迎的人”、驅逐出境)處理,而非司法程式。
如需了解完整法律條款或具體案例,可參考《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及中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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