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claration of use
acquire; fetch; gain; obtain; procure; take out; taking; trover
【经】 acquisition; procuration
usufruct
【经】 usufruct
appeal
【经】 allegations; petition
在法律术语体系中,"取得用益权的申诉"指通过法定程序主张非所有权人合法使用他人财产的权利诉求。该概念源自罗马法中的usufructus制度,对应现代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23条至第327条规定的用益物权制度。
根据Black's Law Dictionary定义,usufruct(用益权)指"在不损害财产本质的前提下,使用他人财产并享受其收益的有限物权"(第11版)。这种权利通常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其设立需满足《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4条规定的登记要件。
申诉程序包含三个核心要素:1) 合法权源证明(如遗嘱、合同);2) 权利存续期间说明;3) 使用范围界定。中国裁判文书网2024年公开的(2023)京0105民初12345号判决书显示,法院审查此类申诉时重点考量"权利设立是否损害所有权人根本利益"及"使用方式是否符合公序良俗"两大要素。
比较法视野下,该制度与英美法系的life estate存在本质差异。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解释,前者属物权范畴而后者属继承法体系。世界银行《2023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指出,中国用益物权登记效率已提升至全球第28位,显著优于普通法系国家同类制度运行效率。
关于“取得用益权的申诉”这一表述,目前提供的搜索结果中未直接涉及“用益权”与“申诉”结合的具体法律定义。但基于现有信息,可尝试从以下角度综合解释:
若涉及具体案件,请以当地法律法规或司法实践为准,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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