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venantee
bargaining; bond; contract; covenant; deed; indent; indenture; obligation
pact; stipulation
【经】 agreement; agreements; bargain; compact; contract; deed; indenture
instrument; title deed
promisee
【经】 promisee
在汉英法律术语体系中,“契约受约人”对应的标准译名为“offeree”,指合同订立过程中接受要约的一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该术语在契约形成过程中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从契约关系的动态过程来看,受约人的核心特征体现在三个方面:1)必须直接接收要约人(offeror)发出的契约条件;2)在承诺有效期内具有独立决定权;3)其承诺行为将直接导致法律关系的确立。这一法律定义在《元照英美法词典》中被进一步阐释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对契约条款的合格接受者”。
权威法律文献《英汉法律词典》特别强调,受约人的承诺行为必须满足“镜像规则”(mirror image rule),即承诺内容须与要约条款完全一致,否则构成反要约。该规则的确立可追溯至英国普通法中的Hyde v. Wrench案判例,该原则后被《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吸收。
在当代契约实践中,受约人的权利义务起始点遵循“投邮主义”(mailbox rule)或“到达主义”两种判定标准。我国现行《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条采用到达主义,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电子数据交换情形下则以进入特定系统时间为准。
以下是关于“契约”和“受约人”的详细解释:
定义
契约是双方或多方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以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核心目的是保障交易或合作的公平性,常见于商业合同、租赁协议等场景。
形式与对象
契约不仅限于书面文件,也可以是精神或口头约定,对象包括个人、组织甚至国家。例如,商业合作中的合同属于文字契约,而朋友间的承诺可能构成“无言契约”。
法律定义
受约人(即“受要约人”)指接受要约的一方。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需内容具体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后,要约人即受约束”。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发出要约后,买方若同意条款即成为受约人。
义务与责任
受约人需在约定期限内以通知形式作出承诺,且一旦承诺生效,双方均需履行契约条款,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契约是法律关系的载体,受约人作为契约中的接受方,其权利和义务需严格遵循协议内容及法律规定。实际应用中,建议以书面形式明确条款,避免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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