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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迁原则英文解释翻译、情势变迁原则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rebus sie stantibus

分词翻译:

情势的英语翻译:

circumstances; situation; state of affairs
【经】 action

变迁的英语翻译:

flux; vicissitude; whirligig
【医】 transition

原则的英语翻译:

fundamental; principle; tenet
【医】 principle
【经】 general principles; principle

专业解析

情势变迁原则(Doctrine of Changed Circumstances)是国际法和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则,其核心含义为:当合同或条约签订后,因不可预见且无法控制的情势发生根本性变化,导致原有条款显失公平时,当事人可主张调整或终止权利义务关系。

该原则包含以下要点:

  1. 适用前提:情势变化需具有根本性、不可预见性和非归责性。例如,自然灾害、战争或重大经济危机等超出缔约方控制范围的事件(参考《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2条)。
  2. 法律效力:不直接导致条约失效,而是赋予受影响方请求重新谈判的权利。国际法院在"加布奇科沃-大毛罗斯项目案"判决中曾强调这一限制性适用特征。
  3. 国内法对应:中国《民法典》第533条规定的"情势变更制度"与之相呼应,要求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

该原则的现代发展体现在气候变化等全球性议题中的应用。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2023年报告指出,环境领域的长期条约可能援引此原则调整减排义务。

网络扩展解释

情势变迁原则(或称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主要用于处理因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导致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问题。以下是综合多个来源的详细解释:


一、基本概念

情势变迁原则指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客观情况发生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导致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履行原合同将显失公平,法律允许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例如: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经济危机等非商业风险导致合同履行困难。


二、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解释,适用该原则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客观事实存在:发生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如战争、政策调整)。
  2. 时间性:变化发生在合同成立后、终止履行前。
  3. 非当事人过错:变化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
  4. 显失公平:继续履行将导致一方利益严重失衡,超出正常商业风险范围。

三、法律后果


四、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33条明确规定: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受不利影响方可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司法机关需根据公平原则裁决。


注:部分文献将“情势变迁”与“情势变更”混用,但《民法典》采用“情势变更”表述,实践中以法律条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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