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ffect of bankruptcy
bankruptcy; insolvency; failure; go broke; go into liquidation; ruin; smash
【经】 bankrupt; bankruptcy; become bankrupt; bust; failure; go bankrupt
go into liquidation; insolvency; play smash; play the bankrupt; rocks
ruin
render a service to; efficacy; force; potence; potency; vigour; virtue
【医】 efficiency; potency
【经】 effect
破产的效力(Effects of Bankruptcy)
破产的效力指企业或个人被法院宣告破产后,依法产生的法律后果。其核心在于终止债务清偿的常规程序,将破产财产纳入统一清算分配机制,具体表现如下:
自动中止(Automatic Stay)
破产程序启动后,债权人不得单独对债务人财产采取追偿行动(如诉讼、强制执行),所有债务清偿需通过破产管理人统一处理。此举旨在公平保护全体债权人利益,防止个别清偿导致的财产流失。
法律依据:中国《企业破产法》第19条;美国《破产法典》第362条(11 USC § 362)
债务人财产转化为破产财团(Bankruptcy Estate)
破产宣告后,债务人名下全部财产(除豁免财产外)构成“破产财团”,由管理人接管并处置。债务人丧失对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仅保留必要生活财产的豁免权。
来源:《元照英美法词典》对“bankruptcy estate”的定义
债权申报与分类清偿
债权人需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逾期视为放弃。管理人根据债权性质(担保债权、劳动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等)制定清偿顺序,同一顺位按比例分配。
参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第625-632条
未履行合同的处置权
管理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或解除破产前签订的未履行完毕合同。选择解除时,对方可申报违约债权,但无权要求强制履行。
法律依据:中国《企业破产法》第18条
破产(Pòchǎn)
英译:Bankruptcy / Insolvency
法律定义: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法院程序宣告其财产强制清算的法律状态。
来源:《英汉法律词典》(法律出版社)
效力(Xiàolì)
英译:Effect / Validity
法律语境中指法律行为或判决产生的约束力与后果。
来源:《牛津英汉汉英法律词典》
破产效力(Effects of Bankruptcy)
英译术语:
法律文本
专业词典
国际文件
(注:因平台限制未提供具体链接,但上述来源均为可公开检索的权威文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实践,破产的法律效力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多个权威来源信息整理如下:
财产处分权丧失
自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丧失对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所有财产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并统一处置。
禁止个别清偿
破产程序启动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企业破产法》第16条)。此举旨在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防止财产转移。
人身限制
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等需配合管理人工作,可能面临出境限制或其他强制措施。
债权加速到期
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但需扣除未到期利息(《企业破产法》第46条)。
禁止个别执行
债权人不得通过民事诉讼或执行程序单独受偿,必须通过破产程序申报债权。
清偿无效保留
破产受理后债权人接受的个别清偿无效,需返还财产用于统一分配。
中止执行与诉讼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已进行的民事诉讼或仲裁暂停,待管理人接管后恢复。
专属管辖权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相关衍生诉讼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集中审理。
身份与财产变更
债务人正式成为"破产人",其财产转为"破产财产",债权转为"破产债权"(《企业破产法》第107条)。
域外效力
中国法院的破产裁定对债务人境外财产具有效力,但需通过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承认境外破产裁决。
提示:以上为法律效力的核心要点,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情况。建议通过等来源获取完整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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