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ffect of bankruptcy
bankruptcy; insolvency; failure; go broke; go into liquidation; ruin; smash
【經】 bankrupt; bankruptcy; become bankrupt; bust; failure; go bankrupt
go into liquidation; insolvency; play smash; play the bankrupt; rocks
ruin
render a service to; efficacy; force; potence; potency; vigour; virtue
【醫】 efficiency; potency
【經】 effect
破産的效力(Effects of Bankruptcy)
破産的效力指企業或個人被法院宣告破産後,依法産生的法律後果。其核心在于終止債務清償的常規程式,将破産財産納入統一清算分配機制,具體表現如下:
自動中止(Automatic Stay)
破産程式啟動後,債權人不得單獨對債務人財産采取追償行動(如訴訟、強制執行),所有債務清償需通過破産管理人統一處理。此舉旨在公平保護全體債權人利益,防止個别清償導緻的財産流失。
法律依據:中國《企業破産法》第19條;美國《破産法典》第362條(11 USC § 362)
債務人財産轉化為破産財團(Bankruptcy Estate)
破産宣告後,債務人名下全部財産(除豁免財産外)構成“破産財團”,由管理人接管并處置。債務人喪失對財産的管理權和處分權,僅保留必要生活財産的豁免權。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對“bankruptcy estate”的定義
債權申報與分類清償
債權人需在法定期限内申報債權,逾期視為放棄。管理人根據債權性質(擔保債權、勞動債權、稅款債權、普通債權等)制定清償順序,同一順位按比例分配。
參考: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破産法立法指南》第625-632條
未履行合同的處置權
管理人有權選擇繼續履行或解除破産前籤訂的未履行完畢合同。選擇解除時,對方可申報違約債權,但無權要求強制履行。
法律依據:中國《企業破産法》第18條
破産(Pòchǎn)
英譯:Bankruptcy / Insolvency
法律定義:債務人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經法院程式宣告其財産強制清算的法律狀态。
來源:《英漢法律詞典》(法律出版社)
效力(Xiàolì)
英譯:Effect / Validity
法律語境中指法律行為或判決産生的約束力與後果。
來源:《牛津英漢漢英法律詞典》
破産效力(Effects of Bankruptcy)
英譯術語:
法律文本
專業詞典
國際文件
(注:因平台限制未提供具體鍊接,但上述來源均為可公開檢索的權威文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及相關法律實踐,破産的法律效力可分為以下幾個方面,綜合多個權威來源信息整理如下:
財産處分權喪失
自破産申請受理後,債務人喪失對財産的管理和處分權,所有財産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并統一處置。
禁止個别清償
破産程式啟動後,債務人對個别債權人的清償無效(《企業破産法》第16條)。此舉旨在保障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防止財産轉移。
人身限制
債務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等需配合管理人工作,可能面臨出境限制或其他強制措施。
債權加速到期
未到期債權視為到期,但需扣除未到期利息(《企業破産法》第46條)。
禁止個别執行
債權人不得通過民事訴訟或執行程式單獨受償,必須通過破産程式申報債權。
清償無效保留
破産受理後債權人接受的個别清償無效,需返還財産用于統一分配。
中止執行與訴訟
涉及債務人財産的保全措施解除,執行程式中止;已進行的民事訴訟或仲裁暫停,待管理人接管後恢複。
專屬管轄權
破産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相關衍生訴訟由受理破産申請的法院集中審理。
身份與財産變更
債務人正式成為"破産人",其財産轉為"破産財産",債權轉為"破産債權"(《企業破産法》第107條)。
域外效力
中國法院的破産裁定對債務人境外財産具有效力,但需通過國際條約或互惠原則承認境外破産裁決。
提示:以上為法律效力的核心要點,具體案件需結合實際情況。建議通過等來源獲取完整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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