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laim for restitution
belongings
【经】 belongings
【法】 remission; remittal; restoration; restore
【法】 right of claim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Claim for Restitution of Property)是物权法中的核心概念,指所有权人依法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其所有物的权利。该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5条中明确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从法律构成要件分析,主张该权利需满足三项条件:(1)请求权人须为合法所有权人或依法授权的权利人;(2)占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缺乏合法依据;(3)原物在物理上仍然存在且可返还。若原物已灭失,则转化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比较法视角下,英美法系对应制度称为“返还原物之诉”(Replevin),其程序规则载于《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716条。德国《民法典》第985条则使用“Herausgabeanspruch”表述,强调占有人返还义务的绝对性。
需注意的例外情形包括:善意取得制度(《民法典》第311条)、时效取得规则,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特殊动产。最高人民法院第15号指导性案例明确指出,对文物等特殊标的物的返还请求需综合考量文化财产保护原则。
(注:引用来源标注基于法律条文和司法文件编号,具体条款可通过中国人大网、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等官方渠道查询)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物权保护的重要制度,以下从定义、构成要件、法律依据等方面综合解释: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指物权人(如所有权人、他物权人)在物被他人无权占有时,依法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这是物上请求权的一种,体现了物权的绝对性和追及效力。例如,甲借走乙的手机后拒绝归还,乙可行使该权利要求返还。
权利主体为物权人
包括所有权人(如房屋业主)和他物权人(如质权人、用益物权人),但留置权人丧失占有后权利消灭。
相对人存在无权占有
指占有人既无法律依据(如租赁合同)也无权源(如质权)继续占有该物。
原物客观存在且可返还
若原物已灭失,物权人只能主张损害赔偿等其他权利。
《民法典》第235条明确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该权利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存在争议。主流观点认为,只要物权存续且占有状态持续,原则上不受时效限制,但司法实践中可能参考个案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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