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laim for restitution
belongings
【經】 belongings
【法】 remission; remittal; restoration; restore
【法】 right of claim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Claim for Restitution of Property)是物權法中的核心概念,指所有權人依法請求無權占有人返還其所有物的權利。該權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35條中明确規定:“無權占有不動産或者動産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從法律構成要件分析,主張該權利需滿足三項條件:(1)請求權人須為合法所有權人或依法授權的權利人;(2)占有人對标的物的占有缺乏合法依據;(3)原物在物理上仍然存在且可返還。若原物已滅失,則轉化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比較法視角下,英美法系對應制度稱為“返還原物之訴”(Replevin),其程式規則載于《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716條。德國《民法典》第985條則使用“Herausgabeanspruch”表述,強調占有人返還義務的絕對性。
需注意的例外情形包括:善意取得制度(《民法典》第311條)、時效取得規則,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特殊動産。最高人民法院第15號指導性案例明确指出,對文物等特殊标的物的返還請求需綜合考量文化財産保護原則。
(注:引用來源标注基于法律條文和司法文件編號,具體條款可通過中國人大網、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等官方渠道查詢)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是物權保護的重要制度,以下從定義、構成要件、法律依據等方面綜合解釋: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指物權人(如所有權人、他物權人)在物被他人無權占有時,依法要求占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這是物上請求權的一種,體現了物權的絕對性和追及效力。例如,甲借走乙的手機後拒絕歸還,乙可行使該權利要求返還。
權利主體為物權人
包括所有權人(如房屋業主)和他物權人(如質權人、用益物權人),但留置權人喪失占有後權利消滅。
相對人存在無權占有
指占有人既無法律依據(如租賃合同)也無權源(如質權)繼續占有該物。
原物客觀存在且可返還
若原物已滅失,物權人隻能主張損害賠償等其他權利。
《民法典》第235條明确規定:“無權占有不動産或者動産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該權利是否適用訴訟時效存在争議。主流觀點認為,隻要物權存續且占有狀态持續,原則上不受時效限制,但司法實踐中可能參考個案具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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