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first lien
above all; first; first of all; firstly; for one thing; in the first instance
in the first place; of all things; the first thing; to begin with
to start with; uppermost
【法】 imprimis; in the first instance
【经】 lien; right of lien
留置权(Lien)是普通法系中一项重要的担保物权制度,指债权人因特定法律关系合法占有债务人财产,并在债务未清偿前保留该财产作为担保的权利。其核心特征包括:
法定性与合意性并存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留置权可分为法定留置权(如税务留置权)和约定留置权(如抵押贷款中的担保权益),前者基于法律规定,后者基于合同约定。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第9条明确约定了动产担保权益的设立规则。
占有要件差异
普通法留置权(Common Law Lien)通常要求债权人实际占有标的物,例如修理厂未获付款时扣押车辆;而衡平法留置权(Equitable Lien)无需实际占有,可通过司法程序主张权利,常见于不动产抵押权纠纷。
优先受偿效力
根据康奈尔大学法学院法律信息研究所(Cornell Law School)的解读,留置权人在债务违约时享有优先于普通债权人的受偿权,可通过司法拍卖实现债权。例如,船舶留置权人在《海事公约》下具有特殊优先顺位。
跨法系比较
与大陆法系中的“留置权”相比,普通法留置权适用范围更广。中国《民法典》第447条将留置权限于“合法占有的动产”,而英美法系还承认不动产留置权(如建筑商对未付款房产的留置权)。
权威参考文献:
留置权是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担保物权,以下从定义、特征、成立条件及效力等方面详细解释:
留置权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时,若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其核心在于通过合法占有动产保障债权实现,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无需双方约定即可成立。
物权性与担保性
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直接作用于动产,债权人可对抗债务人返还请求及第三方权利主张。
不可分性
债权未全额清偿前,债权人可留置全部动产,即使债权部分清偿或动产分割,留置权仍有效。
从属性与牵连性
留置权依附于主债权存在,且动产需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企业间持续性交易除外)。
优先受偿权
债务到期未履行,债权人可通过折价、拍卖、变卖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的权利
限制
类型 | 留置权 | 抵押权/质权 |
---|---|---|
设立依据 | 法定 | 约定 |
标的物 | 仅限于动产 | 动产、不动产或权利 |
占有要求 | 必须合法占有动产 | 抵押权无需占有,质权需占有 |
牵连性要求 | 需与债权同一法律关系 | 无此要求 |
《民法典》第447条明确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留置已合法占有的动产,并优先受偿。”
此权利源于罗马法“恶意抗辩权”,后发展为德国民法典中的物权性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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