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first lien
above all; first; first of all; firstly; for one thing; in the first instance
in the first place; of all things; the first thing; to begin with
to start with; uppermost
【法】 imprimis; in the first instance
【經】 lien; right of lien
留置權(Lien)是普通法系中一項重要的擔保物權制度,指債權人因特定法律關系合法占有債務人財産,并在債務未清償前保留該財産作為擔保的權利。其核心特征包括:
法定性與合意性并存
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留置權可分為法定留置權(如稅務留置權)和約定留置權(如抵押貸款中的擔保權益),前者基于法律規定,後者基于合同約定。例如,美國《統一商法典》(UCC)第9條明确約定了動産擔保權益的設立規則。
占有要件差異
普通法留置權(Common Law Lien)通常要求債權人實際占有标的物,例如修理廠未獲付款時扣押車輛;而衡平法留置權(Equitable Lien)無需實際占有,可通過司法程式主張權利,常見于不動産抵押權糾紛。
優先受償效力
根據康奈爾大學法學院法律信息研究所(Cornell Law School)的解讀,留置權人在債務違約時享有優先于普通債權人的受償權,可通過司法拍賣實現債權。例如,船舶留置權人在《海事公約》下具有特殊優先順位。
跨法系比較
與大陸法系中的“留置權”相比,普通法留置權適用範圍更廣。中國《民法典》第447條将留置權限于“合法占有的動産”,而英美法系還承認不動産留置權(如建築商對未付款房産的留置權)。
權威參考文獻:
留置權是法律中的一項重要擔保物權,以下從定義、特征、成立條件及效力等方面詳細解釋:
留置權指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動産時,若債務人未按期履行債務,債權人有權留置該動産并優先受償的權利。其核心在于通過合法占有動産保障債權實現,屬于法定擔保物權,無需雙方約定即可成立。
物權性與擔保性
留置權是法定的擔保物權,直接作用于動産,債權人可對抗債務人返還請求及第三方權利主張。
不可分性
債權未全額清償前,債權人可留置全部動産,即使債權部分清償或動産分割,留置權仍有效。
從屬性與牽連性
留置權依附于主債權存在,且動産需與債權屬同一法律關系(企業間持續性交易除外)。
優先受償權
債務到期未履行,債權人可通過折價、拍賣、變賣動産優先受償。
留置權人的權利
限制
類型 | 留置權 | 抵押權/質權 |
---|---|---|
設立依據 | 法定 | 約定 |
标的物 | 僅限于動産 | 動産、不動産或權利 |
占有要求 | 必須合法占有動産 | 抵押權無需占有,質權需占有 |
牽連性要求 | 需與債權同一法律關系 | 無此要求 |
《民法典》第447條明确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留置已合法占有的動産,并優先受償。”
此權利源于羅馬法“惡意抗辯權”,後發展為德國民法典中的物權性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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