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ailee's lien
depositary; fiduciary; trustee
【经】 bailee; consignee; depository; fiduciary; procurator
【经】 lien; right of lien
在信托法律框架下,受托人留置权(Trustee's Lien)指受托人为履行管理职责而垫付必要费用或产生正当债务时,依法对信托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该权利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1. 法定担保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七条,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及对第三人负担的债务,可优先以信托财产受偿。此权利源自衡平法原则,旨在保障受托人履职的经济基础。
2. 权利行使要件
• 费用必须为信托财产利益产生(如财产维护税费)
• 债务需与信托目的直接相关(如委托专业机构的服务费)
• 需遵循《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关于留置权行使的程序要求
3. 优先受偿顺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托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受托人留置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人,但劣后于担保物权及法定优先权。其效力范围涵盖信托财产及其天然孳息。
4. 英美法系对比
参照《美国统一信托法典》第7-306条,普通法体系下受托人可主张"equitable lien",该权利允许通过司法程序实现财产变价,与我国非诉执行程序形成制度对比。
受托人的留置权是指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在其因管理信托财产产生的合法债权未获清偿时,依法留置该财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以下是其核心要点: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仅适用于动产。在信托场景中,受托人基于合法占有信托财产且债权与信托管理相关时,可行使留置权(如垫付费用、报酬未支付等情形)。
普通留置权强调债权与留置物属“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间受托可能突破此限制。而信托中的留置权更注重受托人职责与财产管理的关联性,具有更强的法定性。
受托人留置权是信托法对法定留置权的具体化,核心在于保障受托人因履职产生的合法债权。行使时需严格符合占有合法、债权关联、债务逾期等条件,并遵循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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