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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的留置權英文解釋翻譯、受托人的留置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bailee's lien

分詞翻譯:

受托人的英語翻譯:

depositary; fiduciary; trustee
【經】 bailee; consignee; depository; fiduciary; procurator

留置權的英語翻譯:

【經】 lien; right of lien

專業解析

在信托法律框架下,受托人留置權(Trustee's Lien)指受托人為履行管理職責而墊付必要費用或産生正當債務時,依法對信托財産享有的優先受償權。該權利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1. 法定擔保屬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三十七條,受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及對第三人負擔的債務,可優先以信托財産受償。此權利源自衡平法原則,旨在保障受托人履職的經濟基礎。

2. 權利行使要件

• 費用必須為信托財産利益産生(如財産維護稅費)

• 債務需與信托目的直接相關(如委托專業機構的服務費)

• 需遵循《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關于留置權行使的程式要求

3. 優先受償順位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信托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受托人留置權優先于普通債權人,但劣後于擔保物權及法定優先權。其效力範圍涵蓋信托財産及其天然孳息。

4. 英美法系對比

參照《美國統一信托法典》第7-306條,普通法體系下受托人可主張"equitable lien",該權利允許通過司法程式實現財産變價,與我國非訴執行程式形成制度對比。

網絡擴展解釋

受托人的留置權是指信托關系中,受托人在其因管理信托財産産生的合法債權未獲清償時,依法留置該財産并優先受償的權利。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一、基本定義與法律依據

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僅適用于動産。在信托場景中,受托人基于合法占有信托財産且債權與信托管理相關時,可行使留置權(如墊付費用、報酬未支付等情形)。

二、行使條件

  1. 合法占有信托財産:受托人需基于信托合同或法律規定合法占有動産。
  2. 債權與信托財産牽連:債權通常需與受托人管理該財産的行為直接相關,但企業間受托可能例外。
  3. 債務已到期未履行:信托受益人或相關方未按約定履行債務(如支付管理費用)。

三、權利内容

  1. 繼續占有權:在債權未獲清償前,受托人可拒絕返還信托財産。
  2. 孳息收取權:留置期間産生的天然或法定孳息可抵償債權。
  3. 費用求償權:要求補償保管、維護留置財産的必要費用。
  4. 優先受償權:經催告後債務仍未履行,可協議折價、拍賣或變賣財産,并優先受償。

四、特殊限制

五、與普通留置權的區别

普通留置權強調債權與留置物屬“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間受托可能突破此限制。而信托中的留置權更注重受托人職責與財産管理的關聯性,具有更強的法定性。

受托人留置權是信托法對法定留置權的具體化,核心在于保障受托人因履職産生的合法債權。行使時需嚴格符合占有合法、債權關聯、債務逾期等條件,并遵循法定程式。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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