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ailee's lien
depositary; fiduciary; trustee
【經】 bailee; consignee; depository; fiduciary; procurator
【經】 lien; right of lien
在信托法律框架下,受托人留置權(Trustee's Lien)指受托人為履行管理職責而墊付必要費用或産生正當債務時,依法對信托財産享有的優先受償權。該權利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1. 法定擔保屬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三十七條,受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及對第三人負擔的債務,可優先以信托財産受償。此權利源自衡平法原則,旨在保障受托人履職的經濟基礎。
2. 權利行使要件
• 費用必須為信托財産利益産生(如財産維護稅費)
• 債務需與信托目的直接相關(如委托專業機構的服務費)
• 需遵循《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關于留置權行使的程式要求
3. 優先受償順位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信托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受托人留置權優先于普通債權人,但劣後于擔保物權及法定優先權。其效力範圍涵蓋信托財産及其天然孳息。
4. 英美法系對比
參照《美國統一信托法典》第7-306條,普通法體系下受托人可主張"equitable lien",該權利允許通過司法程式實現財産變價,與我國非訴執行程式形成制度對比。
受托人的留置權是指信托關系中,受托人在其因管理信托財産産生的合法債權未獲清償時,依法留置該財産并優先受償的權利。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僅適用于動産。在信托場景中,受托人基于合法占有信托財産且債權與信托管理相關時,可行使留置權(如墊付費用、報酬未支付等情形)。
普通留置權強調債權與留置物屬“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間受托可能突破此限制。而信托中的留置權更注重受托人職責與財産管理的關聯性,具有更強的法定性。
受托人留置權是信托法對法定留置權的具體化,核心在于保障受托人因履職産生的合法債權。行使時需嚴格符合占有合法、債權關聯、債務逾期等條件,并遵循法定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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