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actio passiva
accept; bear; endure; recieve; stand; suffer
be in possession of; collar; lead; neck; outline; receive; understand
【医】 manchette
dying words; one's last will and testamnet; testament; will
【医】 ante-mortem statement
【经】 wilful default
capacity; character; competence; qualification; title
【经】 qualification
在法律术语中,"受领遗嘱资格"指代自然人依法取得接受遗嘱继承或遗赠的权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规定,该资格需同时满足三个核心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23〕8号)特别强调,涉外遗嘱的受领资格还需符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3条关于遗嘱效力准据法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公证机构依据《遗嘱公证细则》第18条对受领人身份进行实质审查,确认其符合《继承法》特别规定的主体要件。
该术语对应的英文表述为"Testamentary Capacity to Receive",在英美法系中对应"competence to take under a will"概念,强调受益人须符合《统一遗嘱法典》对"interested person"的界定标准。
“受领遗嘱资格”指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接受遗产的资格。以下是详细解释,结合法律要求及实践要点:
遗嘱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立遗嘱时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清晰表达意愿。若立遗嘱时无行为能力(如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碍者),遗嘱无效。
遗嘱内容合法且真实
遗嘱形式符合法定要求
自书遗嘱需亲笔书写并签名;代书、打印、录音录像等遗嘱需两名以上见证人。
未被剥夺继承权
符合法定保留份额要求
遗嘱需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否则该部分无效。
未先于遗嘱人死亡
若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其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除非遗嘱指定了替补受益人。
“受领遗嘱资格”需同时满足遗嘱本身合法有效和受领人符合法定条件两个层面。实践中建议通过公证或律师协助订立遗嘱,避免因形式或内容瑕疵导致资格争议。具体案例可参考《民法典》第1133-1144条。
半偏法变旋光酶比较解剖学并行系统操作控制台成膜体虫草糖穿孔计算打字机串线针电阻桥压力拾音顶泌细胞惰性气非编辑的非洲石蒜属冯策-门二氏试验关节囊周的函数变元后者价格标签尽速装船肌性斜视雷济厄斯氏内侧嗅回磷酸脒基牛磺酸莫斯科维茨氏手术挪威冷杉偶-奇核任务间通信是否死要面子的跳滑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