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lapse of time
【化】 ageing
【经】 time effect
end; make an end of; stop; terminate
【计】 terminate; terminating
【化】 end stopping(of chain); termination
【医】 terminatio; termination
【经】 termination
时效终止(Shíxiào Zhōngzhǐ)是法律术语,指因法定条件达成或期限届满,导致特定权利或义务消灭的法律效果。在汉英对照语境中,该概念对应"expiration of prescription period"或"termination of limitation period",具体内涵可从以下维度解析:
法律定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时效终止标志着权利人丧失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实现权利的资格(loss of right to seek judicial remedy)。
构成要件
• 法定期间持续经过(continuous lapse of statutory period)
• 不存在时效中止/中断事由(absence of suspension or interruption circumstances)
• 义务人行使时效抗辩权(obligor's assertion of prescription defense)
域外法比较
《元照英美法词典》将"statute of limitations"定义为成文法规定的起诉权存续期间,超期后被告可主张时效终止抗辩(defense of time-bar)。
法律后果
时效终止产生"自然债务"(natural obligation),债务人可自愿履行但不得被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法院不得主动援引时效规定,需由当事人主张。
注:本文引用来源包括全国人大官网法律数据库、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库及《元照英美法词典》权威版本,因平台限制未展示完整链接,具体条款可通过官方法律数据库检索验证。
诉讼时效终止(实际应为诉讼时效中止)是法律中关于时效暂停计算的特殊制度,具体含义如下:
诉讼时效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阻碍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已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暂停时间不计入总时效(如原本剩余3个月,中止事由消除后仍继续计算3个月)。
《民法典》第194条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中止事由需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
诉讼时效中止是法律对权利人因客观障碍无法及时维权的救济机制,需严格满足时间与事由条件。若需具体案例或更完整法条,可参考《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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