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burden of rebuttal
在汉英法律词典中,"提出相反证据的责任"对应的英文术语为Burden of Rebuttal,指在诉讼中当一方当事人(通常为原告或控方)已提供初步证据(prima facie evidence)证明其主张后,另一方当事人(被告或辩方)为推翻该推定而需承担提供反驳证据的法定责任。其核心特征如下:
该责任仅在对方完成初步举证后触发,不同于初始举证责任(Burden of Proof)。例如,控方证明犯罪要件后,辩方需举证反驳(如不在场证明)。
通常只需达到"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标准,而非刑事案件的"排除合理怀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
若未能有效提出相反证据,法庭可能直接采纳对方主张的事实,导致败诉风险。
如合同纠纷中,原告证明违约事实后,被告需举证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
控方完成犯罪构成举证后,辩方对正当防卫、精神障碍等抗辩事由承担反驳责任。
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后,相对人可举证推翻推定过错。
术语 | 关键差异 |
---|---|
举证责任(Burden of Proof) | 贯穿全程的初始责任,证明标准更高 |
说服责任(Burden of Persuasion) | 需使裁判者确信主张成立,强度高于反驳责任 |
注:术语变体包括"Burden of Producing Evidence"(举证责任)或"Burden of Going Forward",但严格区别于"Burden of Rebuttal"的语境适用性。
: 潘汉典等.《元照英美法词典》. 法律出版社, 2017.
: 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U.S. Government Publishing Office. https://www.uscourts.gov/rules-policies/current-rules-practice-procedure
: Civil Procedure Rules. Ministry of Justice, UK. https://www.justice.gov.uk/courts/procedure-rules/civil/rules
“提出相反证据的责任”是一个法律术语,通常指在诉讼或争议中,当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主张或证据提出反驳时,需承担提供相反证据以支持己方观点的责任。这一概念在不同法律体系中具有以下核心要点:
在特定情况下(如医疗事故、环境污染案),法律可能直接规定由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此时“提出相反证据的责任”更严格。例如,医院需证明其诊疗行为无过错。
这一责任强调诉讼中的动态对抗性,其核心是平衡双方举证能力,确保裁判结果基于充分证据。具体适用需结合案件类型和法律规定。如需进一步案例或法律条文,可参考《民事诉讼法》第64条或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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