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pecial trust
especially; in particular; particularly; specialties
【法】 ad hoc
affiance; confide; entrust with; trust
【经】 accredit; trust
特别信托(Special Trust)在汉英法律语境中指为特定目的或受益人设立的信托结构,其法律属性与普通信托存在显著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章第十条,特别信托需满足书面设立、明确信托目的及财产范围等法定条件。
在英美法系中,特别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通常指为实现资产隔离、风险管控或税务筹划等特殊需求设立的信托形式。美国统一信托法典(UTC §401)规定,此类信托必须具有合法的特定目的,且不得违反公共政策。
该信托类型的核心特征包括:
国际实践中,特别信托广泛应用于慈善捐赠、破产重组和跨境资产保护领域。世界银行《信托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指出,超过83个司法管辖区已建立特别信托立法框架。
特别信托(Special Trust)是信托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核心特征在于受托人需主动行使权力,执行委托人指定的特定计划或目的,并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管理策略。以下是详细解释:
特别信托的受托人被称为积极受托人(Active Trustee),需根据委托人明确的意图,对信托财产进行动态管理,例如投资决策、资产分配等。其法律依据可参考《信托法》第二条,强调受托人需“按委托人意愿”进行管理或处分行为()。
简单信托(Simple Trust)
受托人仅作为财产持有者,无主动管理义务,如保管财产或按固定规则分配收益。
特别信托
受托人需积极行使权力,例如评估市场风险、调整投资组合,甚至根据受益人需求变更分配方案()。
执行特定计划
委托人可设定明确目标(如慈善、家族财富传承),受托人需制定具体策略并实施()。
灵活性与适应性
若信托条款存在不确定性(如目的不明确),受托人或法院可通过变更条款、制定管理计划等方式调整()。
目的多样性
信托对象可为个人、慈善或非慈善目的,且数量和类型不受严格限制()。
如需进一步了解开曼群岛等地区对特别信托的创新规定(如执行人制度),可参考相关司法管辖区的具体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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