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pecial trust
especially; in particular; particularly; specialties
【法】 ad hoc
affiance; confide; entrust with; trust
【經】 accredit; trust
特别信托(Special Trust)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指為特定目的或受益人設立的信托結構,其法律屬性與普通信托存在顯著差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二章第十條,特别信托需滿足書面設立、明确信托目的及財産範圍等法定條件。
在英美法系中,特别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通常指為實現資産隔離、風險管控或稅務籌劃等特殊需求設立的信托形式。美國統一信托法典(UTC §401)規定,此類信托必須具有合法的特定目的,且不得違反公共政策。
該信托類型的核心特征包括:
國際實踐中,特别信托廣泛應用于慈善捐贈、破産重組和跨境資産保護領域。世界銀行《信托法律制度比較研究》指出,超過83個司法管轄區已建立特别信托立法框架。
特别信托(Special Trust)是信托的一種特殊形式,其核心特征在于受托人需主動行使權力,執行委托人指定的特定計劃或目的,并根據實際情況靈活調整管理策略。以下是詳細解釋:
特别信托的受托人被稱為積極受托人(Active Trustee),需根據委托人明确的意圖,對信托財産進行動态管理,例如投資決策、資産分配等。其法律依據可參考《信托法》第二條,強調受托人需“按委托人意願”進行管理或處分行為()。
簡單信托(Simple Trust)
受托人僅作為財産持有者,無主動管理義務,如保管財産或按固定規則分配收益。
特别信托
受托人需積極行使權力,例如評估市場風險、調整投資組合,甚至根據受益人需求變更分配方案()。
執行特定計劃
委托人可設定明确目标(如慈善、家族財富傳承),受托人需制定具體策略并實施()。
靈活性與適應性
若信托條款存在不确定性(如目的不明确),受托人或法院可通過變更條款、制定管理計劃等方式調整()。
目的多樣性
信托對象可為個人、慈善或非慈善目的,且數量和類型不受嚴格限制()。
如需進一步了解開曼群島等地區對特别信托的創新規定(如執行人制度),可參考相關司法管轄區的具體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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