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 采邑授与人;不动产赠与人;赐采邑者
Feoffer(亦拼作for或four)是英国普通法中的历史法律术语,专指通过“封地授予”(feoffment)仪式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主体。该词源自古法语“f**eoffeur”和中世纪拉丁语“feoffator”,词根“fief”意为封地或采邑,反映了封建制度下的土地法律关系。
在13至16世纪的英格兰,feoffment是土地转让的核心程序。feoffer需在公开仪式中将象征土地占有权的物品(如土块、树枝)交给受让人(称为feoffee),并伴随特定措辞的声明,以此转移土地保有权。这一过程要求至少两名见证人在场,且需遵循《反欺诈法》的形式要求。著名法学家梅特兰(F.W. Maitland)在《英格兰宪政史》中指出,该仪式“通过具象化动作确立法律关系,是早期普通法形式主义的典型体现”。
随着1536年《用益法》的颁布和现代契约制度的发展,feoffment逐渐被更简易的契约转让取代。当代法律体系中,feoffer一词主要出现在研究土地法历史演变的学术著作中,例如《牛津英国法律史》将其列为封建土地转让制度的关键术语。在现存法律文书中,该词仅保留于少数古老地契文本,作为法律史研究的原始素材。
根据多个权威词典的释义,"feoffer"是一个历史法律术语,具体解释如下:
基本含义
feoffer指中世纪欧洲封建制度中的采邑授与者,即通过正式仪式将土地(采邑)授予封臣的领主。该词源自古法语,与封建土地契约制度密切相关。
发音与词性
历史背景
该术语主要用于描述12-15世纪欧洲封建体系下的土地授予行为。授与者(feoffer)通过《feoffment》契约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受封者(feoffee),受封者需履行军事或行政义务作为回报。
现代使用场景
现代英语中已极少使用,主要出现在历史文献、法律古籍或中世纪制度研究中。其动词形式为feoff(授予采邑),相关术语包括feoffee(受封者)、feoffment(采邑授予契约)等。
建议需要具体例句或法律文本案例时,可查阅《牛津英语历史词典》或《布莱克法律词典》等专业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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