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 采邑授與人;不動産贈與人;賜采邑者
Feoffer(亦拼作for或four)是英國普通法中的曆史法律術語,專指通過“封地授予”(feoffment)儀式轉讓不動産所有權的主體。該詞源自古法語“f**eoffeur”和中世紀拉丁語“feoffator”,詞根“fief”意為封地或采邑,反映了封建制度下的土地法律關系。
在13至16世紀的英格蘭,feoffment是土地轉讓的核心程式。feoffer需在公開儀式中将象征土地占有權的物品(如土塊、樹枝)交給受讓人(稱為feoffee),并伴隨特定措辭的聲明,以此轉移土地保有權。這一過程要求至少兩名見證人在場,且需遵循《反欺詐法》的形式要求。著名法學家梅特蘭(F.W. Maitland)在《英格蘭憲政史》中指出,該儀式“通過具象化動作确立法律關系,是早期普通法形式主義的典型體現”。
隨着1536年《用益法》的頒布和現代契約制度的發展,feoffment逐漸被更簡易的契約轉讓取代。當代法律體系中,feoffer一詞主要出現在研究土地法曆史演變的學術著作中,例如《牛津英國法律史》将其列為封建土地轉讓制度的關鍵術語。在現存法律文書中,該詞僅保留于少數古老地契文本,作為法律史研究的原始素材。
根據多個權威詞典的釋義,"feoffer"是一個曆史法律術語,具體解釋如下:
基本含義
feoffer指中世紀歐洲封建制度中的采邑授與者,即通過正式儀式将土地(采邑)授予封臣的領主。該詞源自古法語,與封建土地契約制度密切相關。
發音與詞性
曆史背景
該術語主要用于描述12-15世紀歐洲封建體系下的土地授予行為。授與者(feoffer)通過《feoffment》契約将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受封者(feoffee),受封者需履行軍事或行政義務作為回報。
現代使用場景
現代英語中已極少使用,主要出現在曆史文獻、法律古籍或中世紀制度研究中。其動詞形式為feoff(授予采邑),相關術語包括feoffee(受封者)、feoffment(采邑授予契約)等。
建議需要具體例句或法律文本案例時,可查閱《牛津英語曆史詞典》或《布萊克法律詞典》等專業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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