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dgement by confession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根據招供作出的判決”指法庭主要依據被告人的有罪供述(Confession)作為核心證據,進而對其定罪量刑的司法裁決。其核心要素及權威依據如下:
核心概念
“招供”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承認自身罪行的陳述(《刑事訴訟法》第55條)。法庭若認定該供述真實、合法且無其他必要補強證據時,可據此作出有罪判決。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41條(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庫)。
證據效力規則
我國法律禁止“僅憑口供定罪”,要求對供述進行補強(Corroboration Rule)。即判決需同時滿足: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5條(來源:全國人大法律庫)。
自願性前提
供述必須排除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情形(《刑事訴訟法》第56條)。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第1253號明确:通過威脅獲取的供述不得作為判決依據(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印證證明模式
典型判例(如“張某盜竊案”)表明,判決需通過物證、證人證言等與供述形成邏輯閉環,避免“孤證定案”(來源:《刑事審判參考》第112集)。
認罪認罰案件
在被告人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後,法院可簡化審理程式并采納其供述作為量刑關鍵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01條)。
證據鍊完整的案件
當供述與現場痕迹、監控錄像等客觀證據高度吻合時,可形成完整證據體系(參考最高檢指導性案例檢例第45號)。
該概念在英美法系中表述為: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法律出版社2023版)
以上内容綜合中國現行法律條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及權威判例,系統闡釋了該法律術語的定義、適用規則及實踐要求。
根據“招供作出的判決”這一表述,可以拆解為“招供”與“判決”兩個法律術語的綜合解釋:
招供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司法程式中承認自己的犯罪行為,并供述相關事實。其核心要點包括:
判決是法院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對案件實體問題作出的最終決定。其内容包括:
這一表述指法院在判決過程中,将被告人的招供作為重要證據之一,結合其他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鍊後作出的裁決。需注意:
如需更具體的法律條文或案例,建議參考權威法律數據庫或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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