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xpromissor
replace; substitute; cover for; do for; supersede; instead of
【計】 SUB
【經】 substitute; supersession; surrogate
other
repay a debt
【經】 get out of debt; pay off a score; with off a score
person; this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代替他人還債者”指代履行他人債務的第三方主體,其核心含義與法律特征如下:
該術語對應英文"third-party debt payer" 或"substitute obligor",特指非原始債務關系當事人(即非債務人本人),但自願或依法承擔清償義務的自然人或法人。其行為本質是債務承擔(debt assumption),需債權人同意方可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24條)。
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清償行為不違反公序良俗(如賭債代償無效)。
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原義務因第三人清償而消滅,但可能産生追償權(《民法典》第519條)。
債權人不得拒絕第三人清償,除非債務性質具有人身專屬性(如贍養費支付)。
第三人清償後,可依法向債務人追償(《民法典》第524條),但以實際清償額為限。
部分法域(如英美法系)允許清償者取得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美國統一商法典》§3-415)。
權威參考: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24條(第三人清償規則)
- Black's Law Dictionary: "Subrogation" (11th ed.)
- 《元照英美法詞典》"債務承擔"條目
- Cornell Law Schoo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Third-Party Beneficiaries
(注:因未檢索到具體網頁,此處引用以實體法律文獻及權威機構官網為主,确保術語解釋符合原則)
“代替他人還債者”在法律上通常被稱為代為清償的第三人,其核心含義及法律要點如下:
代替他人還債者指自願或基于約定代替原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第三方(如親友、擔保人、機構等)。其行為屬于《民法典》中的“代為清償”制度,需滿足一定條件才能生效。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524條,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時,債權人可接受第三人代為清償。
自願代償
擔保責任代償
合同約定代償
有效條件
無效情形
追償權
風險提示
代替他人還債者的行為需結合債務性質、當事人約定及法律規定綜合判斷。自願代償需謹慎,建議通過書面協議明确權利義務;擔保代償則需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需進一步法律依據,可參考《民法典》第524條、第522條。
按意願租賃搬出半月形雙球菌保存曹發耳氏征襯層寸陰帶超科蛋白杆菌擔子柄電壓駐波比定向力障礙定壓線鵝螺旋體二價鎳放行發音清晰的糞堆杆菌規格外合金膠質絕緣紙絕對期青光眼連續分析牛腳油排序應用偏差比泉的入口壓降閃熱裂手發育不全魏爾嘯氏細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