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訴人(procurator)是法律體系中具有特殊職能的代理人,其核心含義指經法定程式授權、代表他人行使訴訟權利的主體。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的定義,該術語起源于羅馬法的"procurator ad litem"制度,指代在訴訟程式中代替委托人出庭的專業法律代表。
從法律體系演變角度看,代訴人制度在英國普通法時期發展為"attorney-at-law"(執業律師)的前身。英國《1285年威斯敏斯特法》首次以成文法形式确認了代理訴訟的合法性,規定在特定案件中允許委任具備法律知識的代理人參與庭審程式。
在中國現行法律框架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明确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該條款中"訴訟代理人"的實質功能與代訴人高度契合,特别體現在代理無訴訟行為能力人進行司法救濟的法定職責。
國際比較法視角顯示,代訴人與普通法系"power of attorney"制度存在本質區别。根據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代理法律適用公約》的解釋,代訴人的權限嚴格限定于司法程式範疇,不得涉及當事人的實體權利處分。這種專業限定性使其區别于一般的民事委托代理。
代訴人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委托,以當事人名義在特定權限範圍内代理其進行民事訴訟活動的主體。具體含義和特點如下:
1. 核心定義
代訴人通過法律授權或委托關系取得代理資格,其行為效力直接歸屬于被代理的當事人。例如,在訴訟中代為提交起訴狀、應訴答辯或接受法律文書等。
2. 職責範圍
3. 分類與適用場景
4. 法律效力
代訴人的訴訟行為視為當事人本人行為,若超出代理權限可能被認定為無效,但經當事人追認的除外。例如,未經特别授權的代理人擅自放棄訴訟請求,法院可判定該行為無效。
這一概念與“訴訟代理人”基本等同,是民事訴訟中維護當事人權益的重要制度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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