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诉人(procurator)是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职能的代理人,其核心含义指经法定程序授权、代表他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主体。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的定义,该术语起源于罗马法的"procurator ad litem"制度,指代在诉讼程序中代替委托人出庭的专业法律代表。
从法律体系演变角度看,代诉人制度在英国普通法时期发展为"attorney-at-law"(执业律师)的前身。英国《1285年威斯敏斯特法》首次以成文法形式确认了代理诉讼的合法性,规定在特定案件中允许委任具备法律知识的代理人参与庭审程序。
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该条款中"诉讼代理人"的实质功能与代诉人高度契合,特别体现在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进行司法救济的法定职责。
国际比较法视角显示,代诉人与普通法系"power of attorney"制度存在本质区别。根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代理法律适用公约》的解释,代诉人的权限严格限定于司法程序范畴,不得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处分。这种专业限定性使其区别于一般的民事委托代理。
代诉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委托,以当事人名义在特定权限范围内代理其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具体含义和特点如下:
1. 核心定义
代诉人通过法律授权或委托关系取得代理资格,其行为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的当事人。例如,在诉讼中代为提交起诉状、应诉答辩或接受法律文书等。
2. 职责范围
3. 分类与适用场景
4. 法律效力
代诉人的诉讼行为视为当事人本人行为,若超出代理权限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但经当事人追认的除外。例如,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擅自放弃诉讼请求,法院可判定该行为无效。
这一概念与“诉讼代理人”基本等同,是民事诉讼中维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制度设计。
【别人正在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