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ight of inland navigation
内河航行權 (Nèihé Hángxíng Quán) / Right of Inland Navigation
定義 (Definition): 内河航行權是指外國船舶在一國内河水域(如河流、運河、湖泊等完全位于一國陸地領土内的水域)進行航行的權利。 在國際法基本原則下,内河航行權通常被視為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沿岸國擁有排他性的管轄權。這意味着,除非沿岸國通過條約或其他形式明确同意,否則外國船舶無權在其内河水域航行。
核心特征 (Key Characteristics):
曆史背景與案例 (Historical Context & Case): 在中國近代史上,“内河航行權”是一個具有特定曆史含義的概念。它主要指1840年鴉片戰争後,西方列強通過一系列不平等條約(如《南京條約》開放五口通商後,《天津條約》明确規定“長江一帶各口,英商船隻俱可通商”),強行攫取的在中國長江及其他内河自由航行、貿易、停泊等特權。這嚴重侵犯了中國的主權,是半殖民地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現代意義 (Contemporary Significance): 在尊重國家主權平等原則的今天,内河航行權主要體現為:
總結 (Summary): 内河航行權本質上是一國允許外國船舶在其完全主權管轄下的内河水域航行的特許權利。其核心在于尊重沿岸國的領土主權。曆史上曾作為不平等條約的産物損害國家權益,而在現代國際法中,其授予與實踐必須建立在國家主權平等和自願協議的基礎之上。
參考來源 (References):
内河航行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指一國對其境内河流的航行活動行使排他性管轄的權利。以下從法律依據、曆史背景和現代實踐三方面進行解析:
一、法律界定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内河屬于"内水"範疇,完全處于沿岸國主權管轄之下。外國船舶須經主權國特别許可方可進入,這種特許性使其與領海"無害通過權"形成本質區别。
二、曆史脈絡 中國近代史為此提供了典型案例:
三、現代實踐 • 主權行使:中國對内河實行船舶登記、航道管制、安全監管等全流程管理 • 例外情形:國際河流(如湄公河)通過雙邊協定實現航行權共享 • 特殊許可:如三峽船閘對外輪實行審批制開放
當前國際法框架下,内河航行權仍是衡量國家主權完整性的重要指标,各國普遍通過立法嚴格限制外國船舶進入内河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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