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historical jurisprudence
【經】 historical basis; historical method
imitate; knowledge; learn; mimic; school; study; subject of study
曆史法學(Historical Jurisprudence)是法學流派之一,主張法律本質上是民族曆史文化的産物,強調法律隨民族精神(Volksgeist)自然演進,反對理性主義的法典編纂。其英文術語為"Historical School of Law",亦稱"Historical Jurisprudence"。
民族精神為根基
曆史法學派創始人薩維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提出,法律如同語言、習俗,根植于特定民族的共同意識(common consciousness),需通過曆史研究揭示其有機發展規律 。
反對自然法理性建構
該學派批判自然法學派依賴抽象理性制定普遍法律,主張法律隻能從民族曆史實踐中逐步形成,而非人為設計 。
習慣法與判例的核心地位
強調習慣法(customary law)和司法判例是法律發展的主要載體,成文法僅是對既有傳統的确認 。
曆史法學啟示當代法律移植需考量本土文化傳統,例如中國民法典制定中對習慣的吸納(《民法典》第10條),印證了法律本土化的重要性。
權威參考來源
《不列颠百科全書》:"Historical School"(學術版)
Savigny, F.C., Of the Vocation of Our Age for Legislation and Jurisprudence (183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條: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
曆史法學是19世紀興起于德國的重要法學流派,強調從曆史視角研究法律的形成與發展,主張法律是民族精神的自然産物。以下從核心觀點、代表人物及影響等方面進行解釋:
民族精神論
曆史法學認為法律并非人為設計,而是民族文化和曆史傳統長期演化的結果,體現“民族精神”(Volksgeist)。這一觀點由薩維尼提出,主張法律應與民族共同意識相契合。
反對法典編纂
早期曆史法學派(如薩維尼)反對通過理性主義制定統一法典,認為法律應通過習慣和判例自然生長,而非立法者強制推行。
曆史實證方法
強調通過研究法律的曆史演變(如羅馬法、日耳曼法)來理解現行法律,注重文獻考證與曆史比較,奠定了近代法學方法論基礎。
曆史法學提醒人們關注法律的文化根基與曆史連續性,對全球化背景下處理法律本土化問題具有啟示作用。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理論或案例,可查閱知網、豆瓣圖書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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