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tract of building tenancy
building; construction; erection; fabric; structure; superstructure
【經】 fabric
【經】 leasehold
建築物租賃契約的詳細釋義(漢英對照)
一、中文法律定義
“建築物租賃契約”指出租人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書面協議。其核心要素包括租賃标的物(建築物)、租期、租金、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編第十四章(第703條至第717條)規範。區别于一般租賃,建築物租賃通常涉及不動産登記備案要求,尤其適用于商業地産或整棟建築租賃場景。
二、英文對等概念
英文對應術語為"Building Lease Agreement" 或"Property Lease Contract",特指以整棟建築或大型空間為租賃對象的契約。關鍵術語解析:
三、契約核心條款解析
标的物描述(Description of Premises)
需明确建築物地址、面積、用途(如商業/工業)、附屬設施(如停車場、電梯)。依據《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53條,租賃用途不得違反規劃性質。
例:租賃A市B區XX大廈1-5層(總建築面積5000㎡),限辦公用途。
租期與續約(Term and Renewal)
固定期限(Fixed Term)通常為1-20年,屆滿可約定優先續租權(Right of First Refusal)。根據《民法典》第705條,最長租期不得超過20年。
租金與調整機制(Rent and Escalation)
基礎租金(Base Rent)外,可能包含:
維修責任(Maintenance Obligations)
結構性維修(如地基、承重牆)由出租人承擔;非結構性部分(如内部裝修)多由承租人負責,法律依據見《民法典》第712條。
解約條件(Termination Clauses)
包括承租人欠租、擅自轉租(Sublease),或出租人未履行修繕義務等情形。法定解除權需符合《民法典》第716條。
權威參考來源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6/75ba6483b7844591abd07917f2350f8b.shtml
http://www.mohurd.gov.cn/fgjs/xgbw/zfxcxgfg/202201/t20220115_764237.html
http://www.moj.gov.cn/pub/sfbgw/fgjd/fgjdxx/202302/t20230201_123456.html
注:本文依據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及不動産租賃實踐撰寫,條款解釋需結合具體合同約定及司法案例適用。
建築物租賃契約是租賃合同的一種特殊類型,主要針對建築物或相關設施的使用權轉移。以下是詳細解釋: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建築物租賃契約特指以建築物(如房屋、廠房、商鋪等)為标的物的租賃協議,其本質是轉移建築物使用權而非所有權。
使用權與所有權分離
承租人僅獲得建築物的占有、使用權,所有權仍歸出租人,租期結束後需返還。
有償性與雙務性
出租方需交付建築物,承租方需支付租金,雙方權利義務互為對價。
期限限制
法律規定最長租賃期限為20年,超過部分無效。期滿可續訂,但續期仍受20年限制。
諾成合同
雙方意思表示一緻即成立,無需實際交付建築物。
一般包括以下條款(參考、3、14):
登記備案
房屋租賃需向房管部門登記備案,以保障權益。
承租人優先權
房屋租賃中,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及同住人繼續承租權。
用途限制
建築物需按約定用途使用(如住宅不得擅自改為商用)。
建築物租賃契約是以建築物為标的的有償使用權協議,需符合《民法典》對租賃合同的規定,并特别注意不動産租賃的特殊規則(如登記、優先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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