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ough justice; rusticum judicium
“簡易裁決”是法律術語,在漢英詞典中對應“summary judgment”,指法院在訴訟程式中對案件争議點進行快速審理并作出終局性決定的法律程式。其核心特征是通過簡化審理流程提高司法效率,適用于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且無需複雜辯論的案件。
從法律依據看,中國《民事訴訟法》第157條明确規定了簡易程式的適用範圍,包括争議金額較小或權利義務關系明确的民事案件。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Rule 16則将“summary judgment”定義為當“無實質性事實争議時,法院有權直接作出法律裁決”。
該程式包含三個關鍵要素:1)書面證據的完整性,要求當事人提交完備的書面陳述;2)争議焦點的明确性,法院僅針對核心法律問題進行裁決;3)庭審程式的簡化,通常省略證人交叉質證環節。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報告》指出,采用簡易程式可使商業糾紛解決時間縮短40%-60%。
在司法實踐中,北京市海澱區法院2024年商事案件數據顯示,適用簡易裁決程式的案件平均審理周期為28天,較普通程式縮短67%。但需注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新型法律關系的案件不得適用該程式。
“簡易裁決”是法律或仲裁程式中一種簡化處理争議的方式,主要適用于案情簡單、争議較小的案件。以下是詳細解釋:
簡易裁決指通過簡化程式快速作出裁定的方式。其核心特點包括:
根據法律實踐,適用情形主要有:
常見于勞動仲裁、商事糾紛中的小額索賠,或雙方希望快速解決争議的情況。
如需了解具體法律條款或完整程式,可參考《仲裁法》或專業法律平台(如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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