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rown counsel; examinant; fiscal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檢查官"對應的英文術語為"prosecutor",指代依法行使刑事檢控權及法律監督職能的國家公職人員。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該詞源可追溯至羅馬法時期的"public accuser"概念,現代司法體系中特指代表國家提起公訴的司法官員(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2003年修訂版)。
我國現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四條規定,檢察官依法履行下列職責:(1) 對刑事案件審查逮捕、提起公訴;(2) 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3) 對判決、裁定的執行實行監督;(4) 對監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實行監督(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該職位設置可溯源至1906年清末司法改革時建立的檢察制度,現代職能經1982年憲法确立形成完整體系。
在職權範圍方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檢察官通過依法進行法律監督工作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實施,其履職行為受法律保護(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2019年修訂版)。國際比較法視域下,該職位功能與普通法系的"public prosecutor"及大陸法系的"procureur"存在制度性差異,主要體現在法律監督權的配置方面。
根據搜索結果顯示,“檢查官”一詞可能存在曆史性誤寫或特定語境下的特殊用法,需要分情況解釋:
中文規範術語應為「檢察官」,指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司法人員。主要職責包括:
該詞在西方曆史語境中特指古羅馬監察官(公元前443年-前22年):
建議在涉及中國司法體系時統一使用「檢察官」表述,避免歧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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