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mutual holding
each other; mutual
have; add; exist; possess
【法】 possession
【經】 stock equity; stock rights
互有股權(Cross-Shareholding)指兩個或多個企業通過相互持有對方股份形成的資本聯結關系,屬于公司治理中的戰略性持股模式。該術語在《元照英美法詞典》中被定義為"互為股東的法律狀态",強調雙向股權持有帶來的權利義務平衡(參見美國康奈爾大學法學院《法律信息詞典》)。
從商業實踐角度,互有股權常見于以下場景:
法律層面需注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42條對交叉持股的比例限制,以及證監會《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中的信息披露要求。跨境互持股權還涉及《外商投資法》第28條關于外資準入的規定。
“互有股權”通常指在特定關系(如婚姻關系)中,雙方共同享有的股權權益。結合法律定義及實踐,具體解釋如下:
核心概念
互有股權(即夫妻共同股權)指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通過出資、買賣、繼承、受贈等方式獲得的股權,依法由雙方共同所有。
法律依據
雙重屬性
股權不僅包含財産性權利(如分紅、轉讓收益),還包括非財産性權利(如股東表決權、公司治理權)。其中財産性權利是核心。
權利歸屬限制
股權基于股東資格産生,登記方通常行使股東權利,但配偶可主張財産權益。例如:未登記為股東的配偶,可要求分割股權對應的財産價值,但未必直接成為公司股東。
實際收益與期待利益
分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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