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vidence of negligence
error; failing; blame; clanger; demerit; lapse
【經】 blame; negligence
attestation; evidence; proof; telltale; testimony; witness
【醫】 testimony
【經】 attestment; evidence; exhibit; proof; testimony
過失證據的漢英法律釋義與法律内涵
“過失證據”指在訴訟中用于證明行為人因疏忽或違反注意義務造成損害的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5條,過失的認定需滿足四個要件:
其核心在于行為人主觀上雖無故意,但因疏忽未能預見或避免危害(參考:北大法寶《民法典》條文釋義)。
英文譯為"Evidence of Negligence",依據《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Negligence 指“未履行合理注意義務,導緻可預見的損害風險”(Failure to exercise the standard of care that a reasonably prudent person would have exercised in a similar situation)。
證據形式包括:
- 直接證據(Direct Evidence):目擊證人證言、監控錄像;
- 間接證據(Circumstantial Evidence):現場痕迹、專業鑒定報告(如《法醫學鑒定标準》)。
以“理性人标準”(Reasonable Person Standard)判斷行為是否恰當。例如,駕駛員未在雨夜降速導緻事故,其車速記錄儀數據即屬過失證據(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2023年交通肇事判例)。
醫療過失糾紛中,醫學會出具的《醫療損害鑒定書》可證明診療行為偏離專業标準(《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24條)。
注:以上内容整合中英文權威法律文獻與司法實踐,術語釋義嚴格對應專業法律語境,來源鍊接經核實有效(截至2025年7月)。
“過失證據”是法律領域中用于證明行為人因疏忽或過于自信導緻危害結果發生的相關材料或事實。以下從定義、法律構成及常見類型三方面進行解釋:
過失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引發危害後果,但因疏忽大意未能預見(疏忽大意的過失),或雖預見但輕信能避免(過于自信的過失)。例如,司機未注意紅燈導緻交通事故,即屬于疏忽大意的過失。
例如,在醫療事故中,過失證據可能包含手術記錄(證明操作失誤)、患者病曆(顯示未充分評估風險)及專家鑒定(确認違規行為)。
提示:以上内容綜合了法律定義與實際案例,具體案件需結合司法程式進一步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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