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feasibility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計】 backout; stripping
【經】 annul; repeal; revocation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中,“可撤銷性”指某一法律行為(如合同、意思表示)在成立時雖已生效,但因存在特定法定瑕疵,事後可被有撤銷權的主體通過行使撤銷權使其效力歸于消滅的法律屬性。其核心在于行為效力的“可逆轉性”,區别于自始無效的“無效性”和效力未定的“效力待定性”。
效力狀态
可撤銷的法律行為在撤銷前是有效的,撤銷後則溯及既往地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55條)。例如因欺詐訂立的合同,在被撤銷前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撤銷權主體
撤銷權通常由受損害方或特定權利人行使(如被欺詐/脅迫方、顯失公平合同中的弱勢方),而非法院或仲裁機構主動幹預(《民法典》第147-151條)。
法定瑕疵事由
可撤銷性需基于法律明文規定的瑕疵情形,包括:
中文術語 | 英文對應 | 法律内涵 |
---|---|---|
可撤銷性 | Voidability | 強調行為可被撤銷的抽象屬性 |
可撤銷的 | Voidable | 描述具體行為的狀态(如voidable contract) |
撤銷權 | Right to Avoid/Rescind | 權利人消滅法律行為效力的形成權(《民法典》第152條) |
注:英美法中的"rescission"更側重合同撤銷後的恢複原狀,而"avoidance"更接近撤銷效力本身。
受脅迫籤署的股權轉讓協議(Voidable contract due to duress)
因欺詐而締結的可撤銷婚姻(《民法典》第1053條)
股東會程式違法的可撤銷決議(《公司法》第22條)
權威參考來源:
可撤銷性是指民事法律行為或合同因存在意思表示瑕疵,當事人可依法申請撤銷其效力的法律屬性。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1. 法律特征
2. 適用場景 主要適用于以下情形:
3. 權利行使規則
4. 與相關概念的區别
5. 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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