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redeemable preferred stock
可償還優先股(Redeemable Preferred Stock)是一種兼具股權和債權特性的混合金融工具。其核心含義及關鍵特征如下:
可償還優先股指發行公司在約定條件下有權按特定價格贖回(發行人主動回購),或持有者有權要求公司贖回(投資者回售)的優先股。其雙重償還機制體現在:
在利潤分配和剩餘財産清償中,優先于普通股股東,但次于債權人(依據《公司法》第126條)
通常約定固定股息率(如年化6%),但股息支付需以公司盈利為前提(非債務性利息)
贖回價一般為發行價加累積未付股息,部分條款包含溢價(如發行價的105%)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若強制贖回條款存在,需歸類為“金融負債”而非權益
中國證監會《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上市公司發行可贖回優先股,需在章程中載明贖回條件及價格計算方式
幫助公司降低財務杠杆(如銀行補充一級資本時使用)
為風險投資提供結構化退出機制(參考PE/VC投資協議中的回售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中國證監會《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7號)
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第19-21條
注:本文依據中國現行公司法規及金融監管政策撰寫,具體條款以官方發布文件為準。
可償還優先股是優先股的一種特殊類型,指公司在發行時約定未來可按特定條件贖回的優先股。其核心特征在于公司擁有主動贖回股份的權利,具體特點如下:
一、基本定義 可償還優先股允許發行公司在約定時間或觸發條件時,按面值或溢價從股東手中回購股份。這種設計既保障了公司資本結構的靈活性,又為投資者提供了相對安全的退出機制。
二、主要類型
按贖回權行使方分類:
按贖回條件分類:
三、運作特點
四、市場意義 對公司而言,這種設計有助于優化資本成本,在市場利率下降時可通過贖回舊股發行更低成本的新股;對投資者而言,雖然收益率可能低于普通股,但本金回收更有保障,適合風險偏好較低的資金。
需注意,我國《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規定,上市公司公開發行的優先股必須為不可贖回(除商業銀行外),非公開發行的可設置贖回條款(但需符合法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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