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redeemable preferred stock
可偿还优先股(Redeemable Preferred Stock)是一种兼具股权和债权特性的混合金融工具。其核心含义及关键特征如下:
可偿还优先股指发行公司在约定条件下有权按特定价格赎回(发行人主动回购),或持有者有权要求公司赎回(投资者回售)的优先股。其双重偿还机制体现在:
在利润分配和剩余财产清偿中,优先于普通股股东,但次于债权人(依据《公司法》第126条)
通常约定固定股息率(如年化6%),但股息支付需以公司盈利为前提(非债务性利息)
赎回价一般为发行价加累积未付股息,部分条款包含溢价(如发行价的105%)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若强制赎回条款存在,需归类为“金融负债”而非权益
中国证监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赎回优先股,需在章程中载明赎回条件及价格计算方式
帮助公司降低财务杠杆(如银行补充一级资本时使用)
为风险投资提供结构化退出机制(参考PE/VC投资协议中的回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中国证监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7号)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19-21条
注:本文依据中国现行公司法规及金融监管政策撰写,具体条款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
可偿还优先股是优先股的一种特殊类型,指公司在发行时约定未来可按特定条件赎回的优先股。其核心特征在于公司拥有主动赎回股份的权利,具体特点如下:
一、基本定义 可偿还优先股允许发行公司在约定时间或触发条件时,按面值或溢价从股东手中回购股份。这种设计既保障了公司资本结构的灵活性,又为投资者提供了相对安全的退出机制。
二、主要类型
按赎回权行使方分类:
按赎回条件分类:
三、运作特点
四、市场意义 对公司而言,这种设计有助于优化资本成本,在市场利率下降时可通过赎回旧股发行更低成本的新股;对投资者而言,虽然收益率可能低于普通股,但本金回收更有保障,适合风险偏好较低的资金。
需注意,我国《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必须为不可赎回(除商业银行外),非公开发行的可设置赎回条款(但需符合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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