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pecial endorsement
記名式背書(Special Endorsement),又稱完全背書或正式背書,是票據法中的一種背書方式。其核心特征在于背書人在轉讓票據時,明确記載被背書人(受讓人)的名稱或姓名,并完成籤章。這種背書方式具有特定法律效力與轉讓規則:
明确記載受讓人
背書人必須在票據背面或粘單上清晰填寫被背書人的全稱(如公司名稱或個人姓名),例如标注"Pay to the order of [被背書人名稱]"字樣。區别于空白背書(僅籤章不寫受讓人),記名式背書通過指定受讓人限制票據流通範圍。
連續性要求
票據後續轉讓時,必須由當前被背書人作為背書人再次籤署并注明新的被背書人,形成連續的背書鍊條。任一環節缺失被背書人名稱或籤章,将導緻票據權利瑕疵。
權威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三十條:彙票背書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未記載的視為空白背書,但持票人可自行補記。
- 《英國票據法》(Bills of Exchange Act 1882)第34條:特别背書(special endorsement)必須指定受讓人,并僅可通過其背書繼續轉讓。
- 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第18條:要求彙票背書符合票據法規定,記名式背書為信用證交易常見形式。
(注:因搜索結果未提供可直接引用的網頁鍊接,本文法律條款依據中國《票據法》、英國《彙票法》及國際商會UCP600等成文法規,實務案例參考金融票據操作規範。)
記名式背書(又稱特定背書或完全背書)是票據轉讓中的一種法定手續,其核心特征是明确記載被背書人(受讓人)的名稱。以下是詳細解釋:
記名式背書要求背書人在票據背面或附頁上寫明被背書人名稱并簽名。根據《票據法》規定,我國彙票、本票必須采用記名背書方式,支票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需補記。
對比項 | 記名背書 | 空白背書 |
---|---|---|
被背書人記載 | 必須明确記載名稱 | 不記載或僅背書人簽名 |
轉讓方式 | 需再次背書轉讓 | 可直接交付轉讓 |
安全性 | 更高(定向轉讓) | 較低(任何持票人可主張權利) |
適用範圍 | 中國法定形式 | 部分國家允許 |
主要用于彙票、本票、支票及海運提單等金融或貿易票據的轉讓。例如海運提單記名背書後,提單性質可能轉為記名提單,需連續背書才能再轉讓。
如需了解具體票據類型的背書規則,可參考《票據法》或權威機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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