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dministrative legislation; delegated legislation
accredit; appoint; commission; depute
【經】 authorize; delegation; procuration
law******; legislation
【醫】 legislation
【經】 legalization
委任立法(Delegated Legislation)是指立法機關通過法律授權行政機關或其他機構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的法律行為。該制度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對應"delegated legislation"或"subordinate legislation",其核心特征表現為立法權的有條件轉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國務院可以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這種授權立法屬于典型的委任立法形式。在英國法律體系中,議會通過《授權立法法案》(Statutory Instruments Act 1946)賦予行政部門制定實施細則的權力,此類文件需經議會審議通過方可生效。
權威法律辭典如《元照英美法詞典》将委任立法定義為"立法機關将特定事項的立法權授予行政機關行使"的法定程式。牛津法律研究數據庫(Oxford Law)指出,這種制度設計既保持了立法機關的原則性把控,又實現了行政機關應對複雜社會事務的專業性優勢。
該制度在運作中需遵循三項法定原則:明确授權範圍(如《立法法》第十條規定的授權期限)、符合上位法精神(英國上議院在2004年R (Hurst) v London案确立的越權無效原則)、以及接受立法機關備案審查(美國《聯邦行政程式法》第553條規定的公示評議制度)。
委任立法,又稱授權立法或委托立法,是立法機關将部分立法權授予行政機關行使的制度。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委任立法指立法機關通過授權,允許行政機關在特定範圍内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規。這種制度既是對傳統三權分立原則的補充(如西方國家),也是現代政府應對複雜社會問題的必要手段。
委任立法是現代政府治理的重要工具,但其行使需嚴格遵循授權範圍并接受監督,以兼顧行政效率與法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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