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lace of the court session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審判地點"對應的英文術語為"venue",指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審理案件的具體地理位置。該概念在普通法體系中包含以下核心要素:
法律定義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解釋,venue特指"訴訟的恰當審判地",強調案件與司法區域之間的地理聯繫(來源:元照法律數據庫)。中國《刑事訴訟法》第25條将其表述為"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主要指犯罪行為發生地或結果地。
普通法原則
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1404(a)條确立的"forum non conveniens"(不方便法院原則),允許法院在特定條件下将案件移送至更便利的審判地,需綜合考量證據可及性、證人出庭成本等七項要素(來源:Cornell Law Schoo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關聯術語體系
實踐考量維度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确,涉及跨區域犯罪案件時,優先由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轄。這與普通法系中"實質正義與程式便利平衡"原則形成法理呼應(來源:《中國刑事審判指導案例》)。
國際司法差異
比較法視角下,大陸法系國家多采用"犯罪地管轄"剛性規則,而英美法系通過判例發展出更靈活的審判地選擇機制,如美國法院确立的"minimum contacts"(最低聯繫)标準(來源:Harvard Law Review Vol.132)。
關于“審判地點”的詳細解釋如下:
基本定義
審判地點(Venue)指具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具體案件的場所,通常與案件發生地、當事人居住地或案件其他關聯因素存在直接聯繫。該概念在英美法系中尤為重要,涉及案件審理的合法性及程式公正性。
确定因素
特殊情形
為保障審判公正性,某些案件會采用“異地審理”。例如,當被告為地方權勢人物時,可能将審判地轉移至其他區域,避免地方幹預(注:此情形引用自低權威性網頁,需結合實際情況參考)。
法律意義
審判地不僅影響陪審員召集範圍(如英美法系中陪審員需來自審判地所在區域),還涉及訴訟程式的合法性。例如,美國聯邦法院要求起訴書明确标注審判地。
實際應用
在中國,法院通常根據案件類型和管轄規定确定審判地點,一般設在當地法院審判庭,并通過傳票通知具體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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