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ormant law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中,"不實施的法律"(Unenforced Law)指已頒布但未被實際執行或適用的法律規範。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三層:
法律已完成立法程式并生效,具有文本上的合法性,但因缺乏執行機制、社會條件或政治意願而未被適用(龐德,1910年法社會學理論)。
表現為執法機關選擇性忽略、司法系統回避援引或公衆普遍漠視,導緻法律成為"紙面條文"(paper law)。
類型 | 典型案例 | 法學概念來源 |
---|---|---|
休眠條款 | 美國憲法中的" Titles of Nobility"條款 | 《牛津法律術語詞典》 |
象征性立法 | 中國《環境保護法》部分地方性細則 | 張文顯《法理學》第五版 |
技術性失效條款 | 英國《1351年勞工法令》工資管制條款 | 英國法律委員會報告 |
認為未被實施的法律仍屬有效法律,效力源于主權者命令而非實際執行。
主張"法律即官員的行動",未實施的法律實質無效(《荊棘叢》1930)。
《立法法》第87條要求法律"具有可操作性",但實踐中存在:
權威參考:
- 龐德《法理學》(Jurisprudence)第4卷"法律與社會控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條文釋義(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
- Hart, H.L.A.《法律的概念》第6章"法律體系的根基"
關于“未實施的法律”的含義和效力,結合法律原則和權威解釋,可總結如下:
需注意,未實施的法律與“拒不執行已生效判決”性質不同。後者涉及對已生效法律文書的違反,可能觸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面臨刑事處罰。
未實施的法律雖無強制力,但具有過渡期的指導價值,其效力始于法定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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