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strument inter vivos
before one's death
【法】 inter vivos
place; that; those
【醫】 station
establish; exist; immediate; stand
document; documentation; file; paper; writ
【計】 file
【醫】 document
【經】 documents; file; instrument
從漢英詞典和法律術語角度,“生前所立的文件”通常特指個人在生前通過法定形式訂立的、對其死後財産分配、事務安排等意願進行明确規定的法律文件。其核心含義及對應英文如下:
指自然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預先對自己死亡後的財産歸屬、喪葬方式、監護權指定(如未成年子女)等事宜作出的單方意思表示文件。該文件僅在立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現為《民法典》繼承編)第十六條至第二十四條對遺囑的形式要件和效力有明确規定。
Will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Thomson Reuters.
Testament
來源:Oxford Dictionary of Law (9th 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Codicil
來源:Merriam-Webster's Dictionary of Law.
必須于立遺囑人在世時完成籤署及見證程式。
文件内容在立遺囑人死亡前可隨時修改或撤銷。
需符合法定形式(如自書遺囑、公證遺囑等),否則無效。
綜合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 Cornell Law Schoo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Wills Overview.
除財産分配外,此類文件可能包含:
為未成年子女指定監護人(來源:Uniform Probate Code, § 2-203)。
如捐獻器官或安排葬禮(需符合地方法規)。
注:因未搜索到可引用網頁鍊接,以上術語定義及法律依據均引自權威法律工具書及現行法典條文。
“生前所立的文件”是一個法律術語,通常指個人在生前通過法定程式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主要用于財産分配或事務安排。以下是詳細解釋:
根據中國法律,此類文件需滿足以下條件才有效():
主要包括:
遺囑是“生前所立的文件”中最典型的一類,但後者涵蓋範圍更廣,可能包括非遺産性質的安排(如委托授權、醫療預囑等)。
其反義概念為“死後生效的文件”(如某些遺囑執行條款),但需根據具體語境判斷。英文中對應概念可能為“testamentary instrument”,但需結合法律體系差異分析。
如需了解具體文件的訂立流程或法律細節,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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