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nknown persons
auditorship; capacity; dignity; status
【法】 attorneyship; standing
be incapable of; cannot; unable
【機】 incapability
find out
【法】 ascertain; ascertainment; detect; detection; investigate and ascertain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醫】 anthropo-; homme; man
在漢英詞典中,“身份不能查明的人”指因缺乏有效證件、信息矛盾或隱瞞真實情況導緻無法确認其法定身份信息的個體,常見于法律文書及公共管理領域。該術語對應的英文表述為"person with unverifiable identity"或"individual whose identity cannot be ascertained",強調身份核實的法律程式受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在戶籍管理中有權對無法提供有效身份證明的人員啟動專項核查程式。此類情況多發生于流浪乞讨人員、失憶患者或刻意規避身份審查的個體中,需通過DNA比對、人臉識别等技術手段進行身份鑒别。
中國民政部《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讨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明确指出,對身份不明人員需建立"臨時身份編碼系統",該制度既保障基本人權又維護社會管理秩序。公安機關在處理此類案件時,須嚴格遵循《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168條關于身份核查的法定時限要求。
在國際司法協作中,該概念對應《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第16條"身份不明犯罪嫌疑人"的處置規範,強調成員國間的信息共享義務。我國公安部國際合作局2024年更新的《跨國刑事案件辦理指南》第四章專門就此類人員的跨境移交程式作出詳細規定。
“身份不能查明的人”指無法确認其真實背景、來源或社會信息(如職業、學曆、婚姻狀況等)的個體。這一表述常見于法律、社會管理等場景,具體可從以下角度理解:
核心含義
強調個體信息的缺失或不可查證性,可能涉及身份證明文件缺失(如無身份證)、社會關系模糊,或成長經曆不為人知等情況。例如古代文獻中“來曆不明”的婢女,即因缺乏戶籍記錄導緻身份成謎。
應用場景
與相近概念的區别
不同于單純“陌生的人”,該詞更強調信息斷層,如無法通過常規途徑(戶籍系統、社會關系網)驗證其真實性。例如未攜帶身份證件且拒絕提供有效信息者,即可能被歸類為此類。
提示:若需進一步了解古代相關案例,可參考《癸辛雜識》中“鄭仙姑”篇的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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