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ppellate division
上訴庭(Shàngsù Tíng)是司法體系中專門審理上訴案件的審判機構,其英文對應術語為"Appellate Court"或"Court of Appeal"。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的定義,上訴庭指負責審查下級法院裁判結果是否合法、適當的司法部門,主要職能在于糾正初審法院可能存在的法律適用錯誤,而非重新審理事實問題。
在普通法體系中,上訴庭通常由多名法官組成合議庭(collegiate panel)進行審理。以香港司法機構為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負責審理來自原訟法庭和區域法院的民事、刑事上訴案件,其判決對下級法院具有約束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四條,中國内地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均設立審判監督程式處理上訴案件。
該術語的權威解釋可參考《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其中明确上訴庭的核心特征包括:審查權(power of review)、法律錯誤審查标準(standard of review for legal errors)以及判例創設功能(precedent-establishing function)。世界銀行《全球司法發展報告》指出,現代司法體系中超過87%的國家采用兩級上訴制度,上訴庭在其中承擔統一法律適用的關鍵角色。
“上訴庭”是法律術語,指負責審理上訴案件的審判機構。以下從詞義分解和法律功能兩方面詳細解釋:
“庭”的含義
根據,“庭”原指堂階前的院子或廳堂,後延伸為審判案件的場所或機構(如法庭)。在法律語境中,特指司法機關的審判組織。
“上訴”的定義
指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級法院請求重新審理的訴訟行為。例如:
審理範圍
專門處理上訴案件,審查原審判決的合法性、證據充分性及法律適用準确性。
組成形式
通常由合議庭(3名以上法官或陪審員組成)開庭審理,确保審判的公正性與專業性。
程式要求
類型 | 職能 | 層級 |
---|---|---|
一審法庭 | 初審案件,查明事實 | 基層法院 |
上訴庭 | 複審上訴,糾正法律錯誤 | 中級及以上法院 |
最高法院庭 | 終審及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 |
上訴庭是司法體系中保障當事人訴權、實現審級監督的關鍵環節,通過複審确保法律統一適用。如需具體案例或程式細節,可參考《民事訴訟法》第164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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