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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官法庭英文解釋翻譯、三法官法庭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three-judge court

分詞翻譯:

三的英語翻譯:

three; several; many
【計】 tri
【化】 trimethano-; trimethoxy
【醫】 tri-

法官法的英語翻譯:

【法】 judge made law; judge-made law

專業解析

三法官法庭(Three-Judge Court)是特定司法體系中由三位法官共同審理案件的審判組織形式,主要存在于美國聯邦法院系統及部分國家行政訴訟程式。其核心特征為合議制裁決模式,通常適用于涉及重大憲法權利、跨轄區争議或法律適用統一性要求的案件。

從法律構成角度,三法官法庭的組成需符合法定程式:一名巡回上訴法院法官與兩名地區法院法官聯合審理(如美國《美國法典》第28卷第2284條),或由同級法官組成專門合議庭(如中國行政訴訟中重大複雜案件審理機制)。這種結構設計強化了司法決策的權威性,尤其在處理涉及聯邦與州法律沖突、大規模集體訴訟等複雜法律問題時,能有效平衡法律解釋尺度。

司法實踐中,該制度顯著運用于選舉權法案争議(如美國司法部官網記錄的《Voting Rights Act》相關訴訟)、反壟斷審查及特定憲法訴訟領域。以2023年美國聯邦司法中心發布的《特别法庭操作指南》為例,三法官法庭作出的裁決可直接上訴至最高法院,縮短了常規司法審查流程。

參考來源:

  1. 美國聯邦司法中心《特别法庭程式指南》
  2. 《美國聯邦法院組織法》第28章
  3.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

網絡擴展解釋

“三法官法庭”是法院審理案件時的一種合議庭組織形式,具體指由三位審判人員(法官或法官與人民陪審員組合)共同參與審理的法庭模式。以下為詳細解釋:

1.定義與組成

2.適用情形

3.程式特點

4.英文對應術語

“三法官法庭”是我國司法體系中處理複雜或重大案件的常見組織形式,通過合議制保障審判的公正性與專業性。如需了解更多法律程式細節,可參考法院官網或專業法律文獻。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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