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ase of harbouring criminals
conceal; harbor; hide; keep shady
【法】 offenders subject to arrest
case; desk; file; law case; record; table
從漢英詞典和法律專業角度解釋,“藏匿人犯案”指故意隱藏或包庇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構成獨立的刑事犯罪。其核心含義如下:
中文釋義
“藏匿”指隱蔽、隱藏;“人犯”指犯罪嫌疑人或依法應被逮捕的人;“案”指案件或犯罪行為。整體指通過提供隱蔽場所、財物或其他幫助,使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
英文對應術語
在英美法系中,對應概念為"Harboring a Criminal" 或"Concealment of a Fugitive"(《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故意窩藏、包庇被通緝或追捕的罪犯)。
法律性質
該行為在中國《刑法》中構成窩藏、包庇罪(刑法第310條),最高可判處十年有期徒刑。
主觀要件
行為人需明知對方是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仍故意實施藏匿行為(《刑法》第310條)。
客觀行為
包括但不限于:
量刑标準
罪名 | 關鍵區别 | 法律依據 |
---|---|---|
窩藏、包庇罪 | 僅隱藏嫌疑人,不參與原案犯罪 | 《刑法》第310條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 特指毒品犯罪包庇行為 | 《刑法》第349條 |
幫助毀滅證據罪 | 針對證據而非嫌疑人本身 | 《刑法》第307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0條(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
高銘暄《刑法學》(第十版)對窩藏罪的構成要件分析(來源: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對“情節嚴重”的界定(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注:以上内容嚴格依據中國現行法律及權威法學文獻,确保術語解釋的準确性與法律適用的嚴謹性。
根據相關法律解釋和司法實踐,“藏匿人犯案”通常涉及《刑法》中的窩藏罪,具體分析如下:
核心概念
藏匿人犯案指明知是犯罪的人,仍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或幫助其逃匿的行為。該行為構成《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的窩藏罪。
法律條款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明确:
主觀要件
行為人必須明知對方是犯罪的人(包括已決犯、未決犯或通緝犯),若因過失或不知情則不構成本罪。
客觀行為
取保候審保證人的責任
若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協助被保證人逃匿,或明知其藏匿地點但拒絕向司法機關提供,可構成窩藏罪。
不構成犯罪的情形
注:以上内容綜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及權威法律平台信息整理,具體案件需結合實際情況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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